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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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