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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伊犁州直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伊犁州直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以各县市城镇土地级别图为准)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并将各县市开征范围和税额标准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以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伊犁州直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4]6号)附表备注中第4条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伊宁县、霍城县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0.2元。 二、察布查尔县、昭苏县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0.15元。 三、霍城县清水河镇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0.2元。
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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