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莆田、龙岩):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福建电信有限[2004]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11,804,805.99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附: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汇总表(略) 二OO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