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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电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4]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莆田、龙岩):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福建电信有限[2004]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11,804,805.99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附: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汇总表(略)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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