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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 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 名称备注 1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 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 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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