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将第八条“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书面征得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书面征得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