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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或我与国外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拍摄有关文物的电影和电视,须经省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拍摄文物,须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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