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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档案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业务,并接受其业务监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需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的同意”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未经资格认定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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