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
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
经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之前,应及时向同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时应首先得到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论证并取得审批文件;
(二)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初审(无上级控股集团公司的除外),经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企业应在评估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合乎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下达核准文件;不合乎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对其经济行为的批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三)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
(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七)其他材料。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核准的评估范围与备案的评估范围一致;核准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与备案的规定一致。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评估核准项目汇总上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项目汇总表格式与备案项目一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