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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转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划转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请示》(渝烟局财〔2003〕3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精神,结合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属20户烟草商业企业(渝中区分公司、江北区分公司、南岸区分公司、沙坪坝区分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北碚区分公司、万盛区公司、长寿区公司、巴南区分公司、渝北区分公司、綦江县公司、江津分公司、合川分公司、永川分公司、铜梁县公司、潼南县公司、大足县公司、荣昌县公司、璧山县公司)的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划转给重庆市烟草公司。 二、资产划转后,取消上划企业法人资格,并入重庆市烟草公司统一核算,企业收入所得税由市烟草公司集中解缴,其流转税和其他税属地解缴。上划企业人、财、物由重庆市烟草公司管理,企业党工团和专卖管理的方式不变,人事劳资管理按烟草行业规定执行。 三、重庆市烟草公司应落实给予重庆市1200万元的补偿。该项补偿由市国资委建立专项,专项用于市级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 以上事宜由你局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衔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00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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