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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杰出贡献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全民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具有杰出贡献之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 第 3 条 杰出贡献奖励基准如下: 一、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相关事宜,绩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体贡献。 二、对全民国防教育之内涵、实务之研究、发展、策划、宣导、推行或提供兴革意见,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体贡献。 三、其他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绩或特殊贡献。 第 4 条 国防部每年于全民国防教育日前一周,统筹办理奖励一次。全民国防教育杰出贡献奖之办理,由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将符合条件之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之具体事迹表及有关证明文件,于每年五月底前报送国防部审查。 第 5 条 奖励颁给之方式如下: 一、奖状。 二、奖牌。 三、其他奖励方式。 前项奖励之颁给,经国防部审查通过,报请国防部长核定后,以公开仪式颁发之。 第一项所需经费,由国防部编列。 第 6 条 本办法自全民国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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