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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与建设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4]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是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沿江开发”战略,发挥石油化工支柱产业优势,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与世界石化巨头合作的重要载体。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自2001年成立以来,特别是2003年初总体规划获得国家计委通过以来,在园区建设与招商引资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程度和对外资的吸引力,经市政府研究,对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规划区域为长江北岸的南京市六合区长芦镇和玉带镇,规划总面积45平方公里,其中长芦片区26平方公里,由扬子石化公司、扬巴一体化工程和其它在建、待建工程等组成;玉带片区19平方公里,为规划建设区。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按照“资源整合、深度加工、布局调整、环境优化”的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环保安全、管理服务等五个一体化的开发方针,依托现有大型化工企业和综合交通优势,在加快整合现有公用工程和物流系统,实行区域服务社会化的基础上,根据上游化工原料和市场需求情况,以国际经贸为导向,吸引国内外尤其是世界跨国公司的高附加值产品技术,积极开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新产品产业链,形成一个长江三角洲向纵深腹地辐射、区域生产力集中布局的化工产业带中心。要通过调整现有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总量,改善主城环境质量,实现区域、产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把化工园区建设成为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先导区和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实现沿江开发第一园的发展目标,形成以深度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为特征的“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重点石化产业基地。 二、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化工园区重点发展石油和天然气化工、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生命医药、新型化工材料等六大领域的系列产品。 在园区的发展建设方面,要打破现有的区域和体制界限,充分发挥现有大企业、大项目的牵动辐射作用,认真做好对现有原料的延伸配套、深度加工,对现有设施的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努力实现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 化工园区面临长江,位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要十分重视环保问题,严格控制对长江的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能安排严重有害、有毒的化工项目。在做好区域环境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化工园区环保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严格控制进区项目的排放指标。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采用先进工艺组织生产,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园区内设立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结合城区生产力布局调整,做好市区化工、医药企业的搬迁建设工作,努力开创“以新带老、以新促老”的新局面。 制定确保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和修改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协调海关、检验检疫、金融、外事等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为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管理,承担招商引资和落户于区内项目的报批等事务性工作,并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单独设立金库,实行独立财政核算,设立财政局。化工园区体制范围内的税收按规定所形成的财力和资金使用权归化工园区,由市财政直接结算给化工园区。化工园区体制范围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除按规定上划中央或上解中央、省财政外,其他税收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化工园区。对化工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契税,按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分成。化工园区财政体制暂定5年不变。 鉴于高新区持有化工园区50%股份以及政策的延续性,市工商局在化工园区内成立工商化工园区分局,同时增挂市工商局高新区二分局牌子;化工园区范围内企业税收由市国税局沿江分局、市地税局沿江分局代征;成立市环保局化工园区分局;以上分支机构代表市级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化工园区各项数据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比照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四、行政管理和投资服务 管委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以下行政管理和投资服务工作。 1、规划批准和调整。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石油化工以及深度加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行业特点,制订或调整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安全监督管理。管委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按照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在化工园区内采取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装卸、储存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外资项目审批。管委会受市外经贸局的委托,对本市限额以内进入化工园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确认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内资项目审批。管委会受市计委的委托,对进入化工园区的市权范围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企业设立。在化工园区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逐步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6、土地使用权转让。化工园区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土地登记等手续。 7、建设工程管理。化工园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项目进场发包设置绿色通道,报名、开标、评标地点可由招标人向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自主选择;实行招标人收费减免优惠政策。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化工园区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委托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8、环境保护。环保部门应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加强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污染防治、对环保产业、环保产品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发放、事故纠纷调查处理、法制化管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9、投资服务。管委会要会同市财政、工商、环保、质监、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市一级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 10、中介服务。管委会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产业集聚。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工作中积极配合,强化服务,为深入贯彻“沿江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快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发展,做大做强我市石化产业,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实现高平台上的新跨越作出贡献。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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