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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发[2004]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2003年4月23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立案工作电话会议,部署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创建两个“文明窗口”,努力开创全省法院立案工作新局面的工作任务,提出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法院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建设的目标。同年4月28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全省法院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03]5号文),对创建两个“文明窗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的活动正在蓬勃开展。为了便于2005年底对全省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特制定本验收标准,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附:《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考核验收标准》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考核验收标准
┌────┬───────┬─────────────────────────┬─┬─┐ ││││达│考│ │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标│核│ ││││分│分│ ├────┼───────┼─────────────────────────┼─┼─┤ ││(一)│1.本院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措施有力,列入议 │3 ││ │一、│领导重视程度│事日程。│││ │思├───────┼─────────────────────────┼─┼─┤ │想│(二)立案、信访││││ │认│部门认识程度│2.本部门认识到位,措施有力。 │2 ││ │识│││││ │├───────┼─────────────────────────┼─┼─┤ ││(三)法院其他││││ ││部门认识程度│3.其他部门认识到位,相互支持、配合。 │2 ││ ├────┼───────┼─────────────────────────┼─┼─┤ │││4.位置醒目(一般应在法院一楼),方便当事人找到 │4 ││ │││立案窗口。│││ ││├─────────────────────────┼─┼─┤ │││5.“柜台”或“窗口”等敞开式办公,整洁、明亮、 │││ │││总体布局合理。│4 ││ ││├─────────────────────────┼─┼─┤ ││(四)立案窗口的│6.具备从案件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到诉讼费的核 │││ ││设施和功能│算、收取等全程服务。│4 ││ ││├─────────────────────────┼─┼─┤ │││7.设有便于当事人或律师就案件信息的查询、咨询窗 │3 ││ │││口、电话或自动查询系统。│││ ││├─────────────────────────┼─┼─┤ │二、││8.摆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各种 │││ │基│││3 ││ │本││诉讼指引资料,免费取阅。│││ │设│││││ │施├───────┼─────────────────────────┼─┼─┤ │和││9.位置醒目,便于群众信访找到窗口。 │3 ││ │功│││││ │能│├─────────────────────────┼─┼─┤ │││10.“柜台”或“窗口”等敞开式办公,整洁、明亮,│3 ││ │││布局合理。│││ ││││││ ││├─────────────────────────┼─┼─┤ │││11.有专用的接访窗口,专人负责,实行首接负责制。│3 ││ ││├─────────────────────────┼─┼─┤ ││(五)信访窗口│12.有便于来访人就信访信息的查询、咨询窗口、电│││ ││设施和功能│话或自动查询系统。│2 ││ ││├─────────────────────────┼─┼─┤ │││13.在显著位置放置有来访须知或来访指引,供当事│││ │││人免费索取。│1 ││ ││├─────────────────────────┼─┼─┤ │││14.有完善的申诉登记系统(电脑或登记本),对于一│││ │││般来访或来信能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并移交 │3 ││ │││承办部门。│││ └────┴───────┴─────────────────────────┴─┴─┘ ┌────┬──────┬────────────────────────┬─┬─┐ ││││达│考│ │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标│核│ ││││分│分│ ├────┼──────┼────────────────────────┼─┼─┤ │││15.窗口有明显的工作职能指示标记。│2 ││ ││├────────────────────────┼─┼─┤ │││16.两个“文明窗口”设置有供群众休息、等候的桌│││ ││││3 ││ │││椅,书写的台椅及纸张、笔墨,饮水设施。│││ ││├────────────────────────┼─┼─┤ │││17.有供当事人或律师阅卷、摘抄、复印、传真的场│││ ││││1 ││ │││所和设施。│││ ││├────────────────────────┼─┼─┤ ││(六)│18.有为当事人或律师提供收转资料窗口和完善的接│││ ││便民利民措施││2 ││ │││收材料登记制度。│││ ││├────────────────────────┼─┼─┤ │││19.有供当事人或来访群众使用的电话、物品存放处、│││ ││││1 ││ │││铁皮柜等。│││ ││├────────────────────────┼─┼─┤ │││20.按照省法院提倡的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行│││ │││面向基层,符合本地实际的立案、信访便民利民措施,│5 ││ │││并已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形成规范化管理。│││ ├────┼──────┼────────────────────────┼─┼─┤ │││21.有制度化的立案程序规定,使立案便捷、高效。│3 ││ ││├────────────────────────┼─┼─┤ │││22.有专门的大案、要案立案管理规定,能及时将所│3 ││ │││受理的大案、要案向院领导及上级法院报告。│││ ││├────────────────────────┼─┼─┤ │││23.有案件排期工作规定,所有案件实现“四排定”。│3 ││ ││├────────────────────────┼─┼─┤ │││24.有审限跟踪制度,能及时对超审限的案件实行警│3 ││ │││示催办。│││ ││├────────────────────────┼─┼─┤ │││25.有来信来访工作规定,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3 ││ │││度化。│││ ││├────────────────────────┼─┼─┤ │││26.有信访摘报制度、重大信访报告制度及督办案件│3 ││ │ 三、 │(七)│办理制度。│││ │工│立案、流程││││ │作│管理、信访等├────────────────────────┼─┼─┤ │制│规定及制度│27.有挂牌上岗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挂牌│3 ││ │││上岗。│││ │度│││││ ││├────────────────────────┼─┼─┤ │││28.有服务承诺制度。对外公布立案受理、信访处理、│││ │││信息查询等有关办理的时间、期限、目标等承诺,做│4 ││ │││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 │││29.有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文明窗口”的工作│││ │││职责、办事程序,设有投诉电话,主动解答群众疑问,│3 ││ │││接受群众监督。│││ ││├────────────────────────┼─┼─┤ │││30.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接责任制度,做到不推脱、│││ ││││3 ││ │││不搁置,及时处理或移交。│││ ││├────────────────────────┼─┼─┤ │││31.窗口工作,实行岗位“三定”制度,做到定岗、│3 ││ │││定人、定责。│││ └────┴──────┴────────────────────────┴─┴─┘ ┌───┬───────┬────────────────────────┬─┬─┐ ││││达│考│ │项目│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标│核│ ││││分│分│ ├───┼───────┼────────────────────────┼─┼─┤ │││32.窗口工作人员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2 ││ ││├────────────────────────┼─┼─┤ │││33.精神饱满,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做到“热心、│2 ││ │││细心、耐心、诚心、爱心”。│││ ││├────────────────────────┼─┼─┤ │││3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对符│││ │││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理;手续不全的,│1 ││ │││能够一次性指导,使其完备;依法不能办理的,应说│││ │││明原因。│││ ││├────────────────────────┼─┼─┤ │││35.没有发生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 ││││1 ││ │四、││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的事件。│││ │行│(八)││││ │为│├────────────────────────┼─┼─┤ │规│立案、信访窗口│36.没有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没有擅│││ │范│││1 ││ ││行为规范│自离开岗位。│││ ││││││ ││├────────────────────────┼─┼─┤ │││37.没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吸│1 ││ │││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 ││├────────────────────────┼─┼─┤ │││38.没有借工作之便,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托│1 ││ │││办私事。│││ ││├────────────────────────┼─┼─┤ │││39.拒绝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 ││ ││├────────────────────────┼─┼─┤ │││40.没有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受贿赂的投诉,有投│││ ││││1 ││ │││诉,经查不实的,不扣分。│││ ││├────────────────────────┼─┼─┤ │││41.依照规定核算诉讼费用。│1 ││ └───┴───────┴────────────────────────┴─┴─┘
说明: 1.本考核验收标准采取100分制。 2.经济条件较差、办公条件有限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和信访窗口可以设在同一场所,但两个“窗口”应分开,并具备所规定的各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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