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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渔会信用部设立许可证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会、渔会信用部及其分部申请核、换或补发设立许可证相关收费基准如附表。 第 3 条 本标准所订规费,应于提出申请时缴交。 第 4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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