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关务人员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 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各等类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规定。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笔试录取通知送达之日起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并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时间内缴送体格检查表者,不予分配训练。 第 6 条 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二、体格指标:以体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于十八或大于三十一者。 三、视力:两眼矫正视力未达○.八者。 四、听力:优耳听力损失逾九○分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六、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七、患有精神病者。 八、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愈,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第 7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8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需经训练,并由财政部依其考试成绩,遇缺依次分配关税总局暨其各地区关税局训练,训练期间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职缺机关以外之机关占缺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财政部关税总局暨其各地区关税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关务人员有关类别及官称之资格,并依“依法考试及格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之规定取得任用资格,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机关;实际任职六年内并不得转调财政部暨其所属机关 (构) 以外机关 (构) 任职。 前项不得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