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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二00四年一月)
为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具有重要作用。低素质劳动者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就业岗位,将直接影响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就业准入控制。 2、按照统一制度、全面推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当前本地区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对大批适用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培训与技能鉴定系统,为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提供职业资格认定服务,促进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和行业,应以解决就业难点,实现解困脱贫为重点,结合扩大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流动就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提高城乡就业率。 二、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培训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 3、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要求,强化企业用人和劳动者就业的资格准入观念,把好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就业人口关。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关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必要凭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指导其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使所有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职工都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招用一般职业(工种)人员则必须从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4、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其毕(结)业生(含劳动预备制结业学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教学改革力度,真正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为重心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 5、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引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企业职工劳动管理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满足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 6、2005年前,要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国民经济的主要职业(工种)。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中,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比目前显著提高。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新增劳动力,在就业时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力争使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获证人员总数的25%以上。非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也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7、要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中70%以上从业人员的300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并适应社会职业变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新职业、新工种、新技能的鉴定,逐步做到为所有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提供认证服务。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实行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 8、要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技术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积极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向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延伸,为民营经济、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务农或向非农产业转移或外出务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作,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求其根据所从事职业(工种)参加相应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的鉴定方式。 9、要针对职业院校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明确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指导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符合职业技能相关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类短期培训班结业生须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 10、要根据境外就业、劳务输出的实际需要,为拟从事技术工种的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国劳务人员认真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复核换证工作。 四、加强基础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 11、在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督导制度,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力度,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12、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调整鉴定所(站)布局,严格鉴定所(站)审批,反对不正当竞争。要认真落实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提高鉴定所(站)工作水平,强化日常管理,完善鉴定所(站)年检评估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资格。 13、加强题库网络建设,提高试题资源质量;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考务管理现代化;完善考评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素质。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的劳动监察 14、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职业介绍机构执行就业准入政策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资格认证情况列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处罚。 六、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15、实施就业准入,涉及城市、农村和各行各业,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准入工作的领导,制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经贸、工商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政策配套,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促进各行各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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