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 第 3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4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第 5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第 6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国文 (作文与测验) 。 二、专业科目: (二) 民法概要。 (三) 不动产估价概要。 (四) 土地法与土地相关税法概要 (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及其施行 细则、土地征收条例、土地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契税条例、房屋税 条例) 。 (五) 不动产经纪相关法规概要 (包括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 则、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除国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外,其余应试科目均采申论式试题。 第 7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8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国文成绩乘以百分之十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0 条 (删除) 第 11 条 外国人具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资格,且无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第 12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内政部查照。 第 13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4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5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