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3]23号)中关于“学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的服务确需收费的,学校应将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成本开支预算情况等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物价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向学生收费”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包括农村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考前补习费、自行车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继续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的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费、考前补习费、自行车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各区(市)县必须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成价费[2003]168号文规定的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五城区和高新区按成价费[2003]16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校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的学校,必须具备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学生用计算机,即:高(完)中每校不少于100台学生用机;城镇初中及小学每校不少于50台学生用机;农村中小学每校不少于25台学生用机。
2、凡具备上述收费条件的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予以认定,并办理允许收费的许可证。
3、凡允许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的学校,对学生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必须保证每周至少2个课时人手一机的上机操作时间。
4、计算机上机服务费收费标准:高中每生每期50元;初中每生每期40元;小学生每生每期30元(三年级以下学生不收费)。实行“校校通”的学校(即校园信息系统,应有外部接口、中心机房、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每生每期加收5元。
5、农村中小学校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各区(市)县必须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标准的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五城区和高新区按统一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校在收取有关服务性费用时,应对下岗失业职工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实行减免收或免收。
四、学校在开展服务收费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选择等向学生家长公示。
五、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得转到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其它单位收取。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并在“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栏下填写收费名称。
六、本通知规定从二○○四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监察局
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