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
一、要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范围、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好本地区、本县市、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落实工作。
培训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形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要求至今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全员培训。培训合格人员颁发伊犁州行政许可业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各县市、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任务应当在2004年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结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重许可、轻监管和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法通过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规定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活动严格的进行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审批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乱许可等行为规定了严格责任,从而确保了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行政许可法把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听证制度等。这些制度需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制度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县市、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做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完善有关工作规程,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
二○○四年元月四日
附件:
1.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略)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