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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引水人考试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引水人,系指在中华民国港埠沿海内河或湖泊执行领航业务之人。 第 3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引水人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本考试分为下列类科: 一甲种引水人。 二乙种引水人。 第 4 条 本考试得按引水区域分区举行。 第 5 条 本考试采笔试、口试及体能测验方式行之。 第 6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引水法第十三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7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未满五十岁,具有附表一各类科所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该类科考试。 第 8 条 本考试各类科笔试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二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各类科口试,以个别口试行之。 前项个别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见解及经验 (包括领航或航行经验) 四十分。 二专业知识 (包括当地引水所需学识技术) 三十分。 三英语会话 (包括声调、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三十分。 第 10 条 本考试各类科体能测验,以引水梯攀登行之。 前项引水梯攀登测验之及格标准,以应考人在九十秒钟内,徒手攀登高度九公尺绳梯上、下各一次。其测验规定如下: 一攀上以脚踏于绳梯第一阶踏板开始计时,至双脚踏于标记九公尺之踏板始可攀下。 二攀下以双脚踏至第一阶踏板为准。 三第一次攀登不及格或与规定不符者,得再补行测验一次。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六体格检查表。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3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其总成绩之计算,以笔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十。前项笔试成绩,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当地水道港湾详情、引港学、船舶操纵成绩未满六十分或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或体能测验成绩未达及格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4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应经学习,学习期满且成绩及格,始完成考试程序,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交通部查照。 前项学习,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引水人考试录取人员学习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或委讬交通部办理。 第 16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7 条 持有引水人考试及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经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区域港口见习港湾水道修浚或领航业务成绩优良者,得申请加注谙习该港或该段引水区域,并由交通部函转考选部报请考试院于其考试及格证书上加注之。 第 1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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