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 第 4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5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医师法第五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民,经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者,得应本考试。 第 7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国文 (作文、翻译与测验) 。 二、专业科目: (二) 生理学。 (三) 中医诊断学。 (四) 中药药物学。 (五) 中医方剂学。 (六) 中医内科学。 (七) 针灸学。 (八) 中医眼科学与中医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与中医儿科学、中医外科学,三科任选一科。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 8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 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9 条 本考试笔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国文成绩乘以百分之十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或专业科目中医内科学成绩未满五十五分或其余专业科目有一科成绩未满四十五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0 条 (删除) 第 11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一年六个月,期满成绩及格,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卫生署查照。 前项训练,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办理。 第 1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4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