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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事业报表编送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自来水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事业编送各级主管机关之年报及月报,应包括给水设备概况、系统供水能力、设计供水人口数、供水量、水费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户数、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关资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第 3 条 自来水事业编送之报表应由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负其责任,并于表首加盖印信。 第 4 条 自来水事业年报之编送,应于营业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为之;月报之编送,应于次月二十日前为之。 第 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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