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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3]2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努力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土地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南宁市土地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现将《南宁市土地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土地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
为规范南宁市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和个人发现南宁市土地交易过程中,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项目用地,不按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和搞暗箱操作、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均有举报权,举报单位(个人)可以采取书面、口述、电话等各种方式进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反映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市国土资源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受理举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举报后三天内予以受理。按规定需立项处理的,应在五日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行政监察机关提前介入。 三、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四、依法保护举报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举报单位(个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单位名称、姓名、住址等情况,凡泄密者按保密规定予以追究纪律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举报单位(个人)反映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举报单位(个人)。对及时发现、制止土地交易违法行为,在查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举报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市国土资源局查实案件后认为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它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它有关机关。 七、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人员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八、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将举报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线索转交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新闻媒体对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媒体有关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的报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十、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举报信箱: 市国土资源局(东宝路3号530022) 市监察局(新民路65号530012) 举报电话:5851204281179726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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