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文化资产保存技术保存传习及人才养成辅助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保存、传习、活用经指定之保存技术 (以下简称保存技术) ,应由中央主管机关作成文字或影音纪录并建置资料库。 第 3 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保存技术之传习工作,并将成果展示。 前项工作得由个人、学校、团体或机构研提计划,并由主管机关辅助办理。 第 4 条 主管机关应自行或与个人、学校、团体或机构,合作办理保存技术之研究开发工作。 前项研究开发成果应展示并推广应用。 第 5 条 中央主管机应颁给保存技术之保存者 (以下简称保存者) 证明文件,并建置保存者资料库。 第 6 条 主管机关应推荐并优先聘请保存者办理文化资产保存修复工作。 第 7 条 主管机关办理保存技术传习训练时,应优先聘请保存者担任指导讲座。 第 8 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保存技术人才养成工作。 前项保存技术人才养成工作,得由个人、学校、团体或机构研提计划,并由主管机关辅助办理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