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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申请案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及律师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许可及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律师申请聘雇或展延聘雇外国人之许可,每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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