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为推动大陆政策及两岸交流,特设置中华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以下简称陆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进两岸民间交流事项之支出。 二、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之补助及奖助。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两岸民间交流,兼指港澳地区及其他海外地区所办理之两岸交流活动。 第 5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条 本基金设置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召集人一人,由陆委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关机关代表及熟谙大陆事务之学术机构或文教、工商团体负责人担任,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日常事务;置干事六人至十人,办理所任事务,均由陆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9 条 本会召集人、副召集人、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 10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运用之审议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基金来源之劝募。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 11 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会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