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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推动我州经济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新的跨越,现就加强自治州知识产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劳动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拥有的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制度,其核心是促进、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创新。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实施“科技兴州”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州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实现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州的知识产权工作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先导,完善服务与优化保护环境为手段,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进一步优化资源整合,创新激励机制,向发明专利及产业化倾斜,培养和吸收创新人才。要通过十年的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知识产权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和保护水平,在对我州的少数民族产品和生产工艺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一批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使我州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进步考核之中。各县市要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成立知识产权局,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自治州有关委、办、局要有一名领导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努力形成上下一致,多层次协调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大措施。经济、科技、贸易、外事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动我州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工商、版权、质监、海关、检验检疫、司法、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工作。 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我州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密切跟踪重点技术创新领域和关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集中力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要引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 (二)知识产权工作要作为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要作为考核各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也要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时,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检索及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重复引进。研究、设计、创作、开发取得成果后,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及时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注册商标,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定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应依法确认著作归属权。使用中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与著作权人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保证作品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要确定商标归属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 (五)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管理所拥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提倡企业单位依法采用竞业禁止制度,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要与技术人员就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属、职务发明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凡在行政管理、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商业技术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订专项宣传计划,坚持把宣传培训放在当前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分批分期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负责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开展普法培训。各级行政学院(校)及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州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二)知识产权、文化、教育、版权、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通过工作报道、案例分析、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各级政府计划资金支持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应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三)对符合我州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经费确有困难时,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的补贴。鼓励企业争创新疆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中国驰名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己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原产地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商标的维护和创新传统工艺发明的支持、保护和发展。 (四)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级、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 专利权拥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的应当在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也可以用不低于专利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经单位许可采用适当方法实施的,利益分配的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大力发展各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业务代理、市场调研、咨询评估、许可转让、法律服务、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等业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六)自治州财政每年安排经费60万元建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专利技术推广资金”,用于支持我州优选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专利技术推广,促进我州的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和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各县市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推动本县市的知识产权工作。 (七)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五年内形成20家在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各方面走在全州前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企业要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等方面经验,广泛推进专利、商标、版权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八)设立州发明创造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在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在推动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六、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侵权、假冒、冒充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整顿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做好工业科技园区、大型展览会、技术和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场等重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版权、工商、公安、海关、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政府机关要模范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用正版软件,推进软件正版化进程。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上下结合、条专块统、协作配合”的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州、县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形成业务精、效率高、覆盖广的专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举报中心和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提供面向国内外的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公安、技术监督、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合力。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规范发展。 (四)海关要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加强现场布置查控,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业务统计和信息通报。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强司法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管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一)加快建立高水平的信息系统,建设我州知识产权信息化工程,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形成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针对我州的重大科研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为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二)在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建立自治州知识产权网页,网页要提供国际、国内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构建快速、便捷的服务窗口,实现网上知识产权政务公开、业务受理、检索查询、咨询服务等多项功能,努力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和网上服务的要求。 (三)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在规范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统计办法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自治州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年度统计并公布。 州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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