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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基金设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为加强儿童福利,特依儿童福利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儿童福利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设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社会福利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并以本部儿童局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由社会福利基金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赠收入。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或贷款兴建儿童福利机构。 二补助儿童福利机构充实设备。 三补助建立儿童保护网路。 四扶助困苦失依儿童生活。 五补助儿童福利研究发展事项。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办理儿童福利业务之机关、机构或团体向本基金申请补助或贷款,应分别拟订计划、补助或贷款金额及用途,送经本部审查核定。 前项机构或团体应为法人。但依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提出申请者,以财团法人为限。 本基金之申请程序、补助或贷款基准及审查核定程序等事项之作业规定,由本部定之。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誊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誊余处理。 第 12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3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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