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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体育奖章及奖助学金颁发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之奥林匹克运动会 (以下简称奥运) 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者。 二、参加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主办之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 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三、参加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主办之世界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四、参加世界大学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大学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五、参加国际学校体育总会主办之国际学校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者。 六、参加东亚运动会协会主办之东亚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二名者。 七、参加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正式锦标 (杯) 赛获得前三名者。 八、参加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主办之亚洲正式锦标 (杯) 赛获得前二名者。 九、参加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得前二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得第一名者。 十、参加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主办之亚洲青年或亚洲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得第一名者。 十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优胜者。 十二、参加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及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优胜者。 前项各款所定名次,以主办单位颁订竞赛规程规定之最优级组及颁奖名次为限;如其竞赛规程未规定者,以各该运动种类之国际运动竞赛规则所定之名次为限。如颁奖名次未明确区分时,其名次之排定,由第八条第四项之奖审会,依实际参赛成绩认定之。无法认定时,以未明确区分之最高名次论之。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国际或亚洲各级各类运动竞赛之主办单位,以国际单项运动组织联合会 (GAISF)所属之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或亚洲单项运动组织联合会 (GAASF)所属之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为限。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以各全国性单项运动组织于赛前向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提报,并经核定之最优 (高) 级组赛会为限;如为新增之赛会,以已举办二届以上者,始得提出。赛前未经提报核定之申请案件不予受理。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规定之比赛,除有会前赛、资格赛或订有参赛标准者外,其参加比赛获奖之项目应有六国 (地区) 及六队 (人) 以上参赛者,始给予奖励。 第一项第九款至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以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为限;其项目之认定应符合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奖章:优秀运动选手参加竞赛成绩,应依第四条规定,分别颁给国光体育奖章。 二、奖助学金:优秀运动选手参加竞赛成绩,应依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分别颁给奖助学金。但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奖励对象,团体项目参赛队数于八队以下时,仅前六名颁给奖助学金。但以未明确区分之最高名次论之者,其奖助学金以各可能获奖名次之奖助学金总额平均计算之。 三、前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仅颁给奖章,不颁给奖助学金。 四、前条第一项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定奖励对象,由举 (主) 办单位或参加单位另订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虽符合前条规定,惟名列最末名次者,不予奖励。 参加同一比赛,同时获得个人赛及团体赛之给奖资格者,均给予奖励。 参加合并举行之比赛,同时获得给奖资格者,应就前条第一项各款规定,择一比赛给予奖励。 第 4 条 国光体育奖章分为三等九级,各等级奖章给奖资格如下: 一、一等一级:参加奥运获第一名者。 二、一等二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二名者。 (二)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会员国达二○○个以上,每四年举办一次之 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三、一等三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三名者。 (二)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会员国达二○○个以上,每四年举办一次之 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四、二等一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四名者。 (二) 参加亚运获第一名者。 (三)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会员国达二○○个以上,每四年举办一次之 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四)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五、二等二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五名及第六名者。 (二) 参加亚运获第二名者。 (三)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六、二等三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七名及第八名者。 (二) 参加亚运获第三名者。 (三)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四) 参加非奥运之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七、三等一级: (一) 参加世界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二) 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三) 参加非奥运之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四) 参加非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五) 参加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八、三等二级: (一) 参加世界运动会获第二名者。 (二) 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获第二名者。 (三) 参加东亚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四) 参加非奥运之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五) 参加非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六) 参加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七) 参加非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八) 参加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九、三等三级: (一) 参加世界运动会获第三名者。 (二) 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获第三名者。 (三) 参加国际学校运动会获第一名者。 (四) 参加东亚运动会获第二名者。 (五) 参加非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六) 参加非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亚洲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七) 参加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八) 参加世界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九) 参加亚洲青年或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前项所定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系以竞赛举办时最近一届已办或奥运、亚运筹备单位正式核定将办之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为限。 第 5 条 符合前二条规定颁给之奖助学金,其标准如下: 一、一等一级:新台币一千二百万元。 二、一等二级:新台币七百万元。 三、一等三级:新台币五百万元。 四、二等一级:新台币三百万元。 五、二等二级: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六、二等三级:新台币九十万元。 七、三等一级:新台币六十万元。 八、三等二级:新台币三十万元。 九、三等三级:新台币十五万元。 参加在我国举办之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赛会,并符合其奖励者,奖助学金加发二分之一。 第 6 条 参加奥运获前三名者应领取之奖助学金,得选择一次领取;或以下列标准终身按月领取: 一、奥运第一名:新台币七万五千元。 二、奥运第二名:新台币三万八千元。 三、奥运第三名:新台币二万四千元。 选择按月领取奖助学金者,中途放弃时,得依一次领取奖助学金金额,扣除已领取之奖助学金总额后,余额一次领取。 选择按月领取奖助学金者,于领取总额未达一次领取奖助学金金额前死亡时,得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依一次领取奖助学金金额,扣除已领取之奖助学金总额,共同申请一次领取,逾时不受理。 第 7 条 国光体育奖章及奖助学金,由本会依下列方式颁给: 一、国光体育奖章:由本会定期公开颁发。 二、奖助学金:于每次获奖审定后,一次拨入选手指定之银行帐户;参加奥运获前三名选择按月领取奖助学金者,于获奖审定后之次月起,按月拨入选手指定之银行帐户。 第 8 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者,由各组团参赛单位检具选手审查名册、成绩证明、比赛纪录表及出场比赛纪录 (团体项目) ,于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送本会审查。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规定者,由各相关全国性运动组织汇整竞赛规程、秩序册、奖状 (牌) 及主办单位颁发之成绩证明、比赛纪录表、出场比赛纪录 (团体项目) 、权责单位核定参赛公文及名册,于比赛结束后二周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于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齐初审合格名册及上开资料,报请本会审查。 申请单位如因故无法如期申请时,应于期限内,以书面向本会申请展延;其展延以一次、一个月为限。如因申请单位之疏失,逾期申请,致选手蒙受损失者,除由该单位负责外,并列为本会考评缺点纪录。选手得向本会申诉,并由本会迳予审查。 本会设奖励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奖审会) ,审查各项申请案件,并于受理三个月内将审核结果函知各有关单位转知各获奖选手。 对前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得于收受通知日起一个月内,向本会提起复审;本会应于受理二个月内函复复审结果。 奖审会之组织及审查规定,由本会另定之。 第 9 条 受奖选手如有违规使用药物或违背运动员精神有损国家形象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规使用药物,经赛会主办单位检验属实,并取消名次成绩者,得依奖审会之决议,及本会之核定,取消其奖章及奖助学金;已颁发者,予以注销、收回。 二、违背运动员精神有损国家形象者,得依奖审会之决议,及本会之核定,取消其奖章及奖助学金;已颁发者,予以注销、收回。 受奖人员应于收到缴回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办理缴回事宜;届期未缴回者,除由本会依法催缴外,不再受理该人员有关本办法规定之申请案件。 第 10 条 本办法修正前已依原规定获得之积点,依下列方式办理之: 一、满五十点以上者:依原规定核计奖助学金数额,并依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拨付。 二、未满五十点者:其积点予以保留,俟另获奖金时,得选择以每万元折算一点之方式合并累计点数,俟累积满五十点时,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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