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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辅导体系建立及辅导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各辅导体系,由主管机关建立之。 各辅导体系之任务如下: 一、财务融通辅导体系: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改善财务结构及提供资金融通为主要任务。 二、经营管理辅导体系: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及人力资源发展为主要任务。 三、生产技术辅导体系: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提升技术水准及引进新技术为主要任务。 四、研究发展辅导体系:以协助中小企业个别或共同研究发展,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为主要任务。 五、资讯管理辅导体系: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搜集及建立资讯管理制度,利用资讯提高经营效率为主要任务。 六、工业安全辅导体系:以指导中小企业建立或改善工业安全制度及协助解决工业安全问题为主要任务。 七、污染防治辅导体系:以指导中小企业改善污染防治设施及协助解决污染防治困难为主要任务。 八、市场行销辅导体系:以搜集及提供中小企业所需之市场情报,协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主要任务。 九、互助合作辅导体系: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互助合作,共同强化竞争能力,并创新商机为主要任务。 十、品质提升辅导体系:以指导及协助中小企业塑造优良品质之经营环境,提升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品质水准为主要任务。 十一、创业育成辅导体系:以建构优质创业育成发展环境,促进新兴中小企业创业育成发展为主要任务。 第 3 条 各辅导体系应配合政府之辅导计划或接受委讬,针对中小企业之需要提供指导或协助。 第 4 条 各辅导体系间应相互支援,必要时并得请求主管机关给予适当之协助。 第 5 条 中小企业于同一期间内,不得向同辅导体系之二个以上机构重复申请相同性质之辅导事项。 中小企业如重复申请,主管机关得指定一个辅导机关辅导之。 中小企业故意违反第一项之规定重复申请,主管机关得停止对该中小企业之辅导,并自停止辅导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该中小企业辅导之申请。 第 6 条 各参加辅导体系之机构所办理之辅导工作,每半年应列报中央主管机关纳入年度终了时之中小企业白皮书发布,对绩效卓著者,由主管机关给予适当之表扬或奖励。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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