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军事法院办理审判案件诉讼文书影印摄影抄录费用征收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诉讼文书之黑白影印费,A3、B4规格纸张每页征收新台币三元,A4、B5 规格纸张每页征收新台币二元。 第 3 条 诉讼文书之摄影费,每张征收新台币十元。 第 4 条 诉讼文书之抄录费,每百字征收新台币十五元;其未满百字者,以百字计算。 第 5 条 军事法院依本标准征收之各项费用,应依规定缴交国库。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