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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执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深劳[2003]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03年8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对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如何执行劳社部发21号文上述规定,通知如下: 我市自1993年起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于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均由劳动合同约定。 同时,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相关文件。我市已制定了有关政策。 因此,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均应继续按我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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