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电脑网路:指以连线方式撷取网站资讯之开放式应用网际网路。 二、电脑网路服务提供者:指网际网路接取提供者、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及网际网路内容提供者。 三、网际网路接取提供者:指以专线、拨接等方式提供网际网路连线服务之业者。 四、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 (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 :指在网际网路上提供硬体之储存空间、或利用网际网路建置网站提供资讯发布及网页连结 服务功能者。 五、网际网路内容提供者 (以下简称内容提供者) :指实际提供网际网路网页资讯内容者。 六、电脑网路分级服务机构:指受政府委讬统筹网际网路内容分级运作之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 3 条 电脑网路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第 4 条 电脑网路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者,列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浏览。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或其他形式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或裸露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 或厌恶感者。 电脑网路内容非列为限制级者,仍宜视其内容,由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辅导浏览。 第 5 条 平台提供者、内容提供者提供网路聊天室、讨论区、贴图区或其他类似之功能者,应标示是否设有管理员及适合进入浏览者之年龄。 第 6 条 电脑网路内容列为限制级者,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一、内容提供者应于网站首页或各该限制级网页之电脑程式码,依主管机关或其委讬机构规定作标示。 二、内容提供者提供内容属性主要为限制级者,应于网站首页或各该限制级网页标示限制级分级标识或“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浏览”意旨之文字 。 三、平台提供者、内容提供者,提供内容属性系部分涉及限制级者,得不为前款标示。但应于网站首页或各该限制级网页标示“本网站已依台 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级分级标识如附图。 第 7 条 平台提供者未限制未满十八岁者浏览时,应提供分级服务辅助措施。其无法有效限制浏览者,亦同。 第 8 条 电脑网路服务提供者经政府机关或其委讬之机构告知电脑网路内容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应为其他限制儿童及少年接取、浏览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 9 条 政府应协助电脑网路分级服务机构,进行电脑网路内容观察、分级标准词汇之检讨、等级评定及申诉机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机关应辅导或鼓励电脑网路服务提供者建置电脑网路内容分级机制。 第 10 条 电脑网路服务提供者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完成电脑网路分级之相关准备措施,并进行分级。期限届至前,应依台湾网际网路协会订定之网际网路服务业者自律公约,采用内容过滤或身分认证等措施机制,防制儿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资讯。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