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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 2 条 本馆 (包括:演艺厅、国际会议厅、简报室、中型会议室、研讨会、排练室、实验剧场、二期户外广场、户外雕塑广场及其它可供民众使用之场所) 使用规定及费用计算说明如附表。 第 3 条 本办法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乙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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