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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金门医院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行政院卫生署为办理金门地区民众卫生医疗保健业务,特设行政院卫生署金门医院 (以下简称本院) 。 第 2 条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众卫生医疗保健。 二、医务人员实习训练与教学研究业务。 第 3 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承行政院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院长一人,襄理院务。 前项院长及副院长职务,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 4 条 本规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5 条 本规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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