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及不动产估价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五年内办理三次。 第 4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 第 5 条 应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不动产估价师法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6 条 中华民国国民于不动产估价师法公布施行前已从事不动产估价业务满三年,有该项执行业务所得扣缴资料证明或薪资所得扣缴资料证明并具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者,得应本考试。 第 7 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国文 (作文与测验) 。 二、专业科目: (二) 民法物权与不动产法规 (包括不动产估价师法、土地法、平均地权 条例、土地税法及其附属法规) 。 (三) 土地利用法规 (包括区域计划法、都市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土 地征收条例及其附属法规) 。 (四) 不动产投资与市场分析。 (五) 土地经济学。 (六) 不动产估价理论 (包括高层建筑物估价) 。 (七) 不动产估价实务。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除不动产投资与市场分析、不动产估价实务采申论式试题外,其余应试科目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 8 条 应考人于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 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前项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国文成绩乘以百分之十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0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应于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缴送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缴送体格检查表者,不予核发考试及格证书。前项体格检查标准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内政部查照。 第 12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3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4 条 本规则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