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所设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第四课、秘书室、督察室、机动通讯中心、微波通讯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本所于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南投、宜兰、花莲、台东及澎湖各设分所,掌理辖内有、无线电通讯等事项。本所于台北、万盛、新竹、台中、凤鸣、台南、高雄、中寮、南投、宜兰、花莲及台东各设中继台,掌理辖内微波通讯事项。 第 4 条 第一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网路之整体规划、协调事项。 二警察有线电话之管理、运用事项。 三警察频率及证照之申请、核配、管理事项。 四警察电讯法规之研究、整理、编纂事项。 五通信动员之协调、支援事项。 六警察电讯支援警卫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事项。 七警察电讯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事项。 八本所员警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事项。 九本所员警心理辅导业务事项。 一○其他有关警察电讯业务事项。 第 5 条 第二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线路新架、整修、汰换工程计划事项。 二警察电讯交换机及附属设备之新设、汰换事项。 三警察电讯有线载波传输之规划、新设事项。 四受讬机关、人民申请迁移警察电讯线路之代办工程事项。 五损害赔偿警察电讯线路之代办工程事项。 六警察电讯管道工程计划事项。 七各县、市警察局基层厅舍新 (整) 建,警察电讯设施配合工程计划事项。 八警察电讯线路申租业务事项。 九警察电讯有线电工程物料规格之拟 (修) 订与管理事项。 一○警察电讯有线电设施维护作业之督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警察电讯有线电业务事项。 第 6 条 第三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器材之采购、验收事项。 二警察电讯器材之调拨、仓储、补给、呆废料处理事项。 三警察电讯器材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四本所资讯作业之开发、研究发展及资讯系统之管理运作事项。 五其他有关警察电讯器材事项。 第 7 条 第四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车辆设置标准订定、购置、报废、汰换、保养、管理督导事项。 二、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三、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四、厅舍营缮、租赁、分配、布置管理事项。 五、一般行政设备及物品之采购、管理事项。 六、车辆及驾驶之调度事项。 七、事务用品之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所长亲 (密) 启公文之登收、缮发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工作报告、简报及重要行事历之编撰事项。 五、各项会报之召开事项。 六、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缮校事项。 七、档案管理之公文点收、分类、装订、典藏及检调清理事项。 八、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九、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十一、业务督考及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推展事项。 十二、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十三、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十四、公文登记、查询及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十五、各项法制业务事项。 十六、技工、工友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十七、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保管及员工薪津领发事项。 十八、不属于其他课、室、中心之业务处理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9 条 督察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员工因公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执行事项。 二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三员警申诉之审办事项。 四模范警察、绩优员警、好人好事之甄选、表扬事项。 五文康活动之规划、执行事项。 六勤务督察、专案督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员警违反勤务纪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内部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重要警风纪案件查处及违反警风纪案件之审办事项。 一○风纪情报搜集之策划、执行事项。 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陈报事项。 一三员警升调、考试、训练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项。 一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转陈事项。 一五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一六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七公务机密维护及泄 (失) 密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八危害或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九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二○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一社会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二重大事件之通报、协调、联系事项。 二三其他有关督察、政风、保防业务事项。 第 10 条 机动通讯中心业务职掌如下: 一机动无线电网路之规划、设计事项。 二机动无线电机之修护、调校事项。 三机动无线电仪表、物料等规格之厘订、管理事项。 四各项专案、演训及重大警勤任务等所需无线电机通讯网之协调、支援、整备、构建事项。 五各警察机关之警用机动无线电装备保养检查与考核事项。 六各警察机关之警用机动无线电运用、协调及干扰处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警用机动无线电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微波通讯中心业务职掌如下: 一微波系统之规划、建设、管制、运用事项。 二微波系统维护保养作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微波系统相关仪表及物料等规格之厘订、管理事项。 四配合警勤任务调配所需微波通讯电路事项。 五微波系统装备检查计划之拟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微波系统业务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4 条 分所职掌如下: 一辖内警察电讯网路之管制、运用事项。 二辖内警察电讯有线电通讯设施之规划、建设与维修等事项。 三辖内各项专案、演习及重大治安事件应勤通讯系统之建设事项。 四辖内警察电讯线路迁移、损害赔偿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中继台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微波系统装备之测试与维护事项。 二配合辖内各项专案、演习及重大治安事件应勤通讯系统所需微波电路之构建事项。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掌理全国警察电讯事项。 二本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三本所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四本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五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六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七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九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所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7 条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技正,承所长、副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大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四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五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六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七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各课、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工作分配、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所属人员之管理、教育及训练事项。 七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分所长之权责如下: 一分所所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五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台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升迁之拟议事项。 三紧急事件之处理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22 条 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线务员、话务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3 条 本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24 条 本所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技正、各课、室、中心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扩大所务会报,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技正、各课、室、中心主管、分所长及台长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所长指定,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 25 条 本所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