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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武财综[2003]6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按照财综[2003]29号和鄂财预外发[2003]4号文有关规定,市属高校(包括党校)、市直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市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在缴纳营业税后,70%上缴市级财政专户,30%留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广告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公安、法院、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收取的涉案暂存款、保证金、取保候审押金等,也应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的规定,2003年市财政局将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体制,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前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各类收入过渡性银行账户清理和注销,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要按照《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武财综[1999]47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由财政部门确认并登记备案。财政部门确认的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凡未经财政部门确认登记、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银行账户,作为违规设立账户,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一步推行收支脱钩试点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支出,进一步细化预算支出的范围和项目,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资金。 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六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试点的通知》(武财综[2002]773号)要求,继续完善收支脱钩试点工作。从2004年开始,在以上六部门收支脱钩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对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等二十六个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名单见附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自收自支单位和其他单位,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细化收支计划编制,强化计划执行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各部门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并报经省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省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经财政部审批。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各部门和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六、加强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 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要统一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违规乱发各种奖金或津补贴。 七、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收支两条线”长效管理 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各区要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各区要结合街、乡镇“零户统管”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街、乡镇“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推行街道、乡镇收费、罚款公示制度,切实规范基层单位执收执罚行为,规范街道、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同时,要加快区级部门预算改革步伐,2004年,各区要启动区公安、法院、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收支脱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扩大到其他部门。没有进行收支脱钩试点的部门单位,要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名单
(共32个) (一)已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6个)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2004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26个)市计委、市经委、市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交委、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外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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