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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3]9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30日深地税发[2000]67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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