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时效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3]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扬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请示》(扬价检[2003]35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省物价局等六部门有关文件时效性问题 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第三条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具体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1998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有关收费减免的通知》(苏价费[1998]76号、苏财综[1998]19号),明确进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所(中心)交易的省内国有资产享受该文规定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同年8月,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苏价费[1998]319号文件在联合转发国家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时,既明确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收费的减免标准,继续参照苏价费[1998]76号文件规定执行,又明确要求各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降低和减免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为加快企业改革进程,进一步减轻改制企业负担,现重申上述文件仍然有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更名改制后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关于市级政府能否再次降低执行省上述规定标准问题 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苏价费[1998]319号文件曾明确:过去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类收费标准,高于该文规定的,一律以该文规定为准。各地如需在省规定的基础上再降低收费标准,应上报省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