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馆演艺厅、艺廊场地设备维护规费收费标准: ┌────┬──────────┬──────┬───────┐ │项目 │时间 │装台排练 │演出及活动 │ ├────┼──────────┼──────┼───────┤ │演艺厅 │上午08:30~12: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下午13:30~17: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晚间19:00~22:30 │ 10,000 元 │ 10,000 元 │ ├────┼──────────┼──────┼───────┤ │钢琴 │每时段 │800 元 │800 元 │ ├────┼──────────┼──────┼───────┤ │合唱台 │每时段 │400 元 │400 元 │ ├────┼──────────┼──────┼───────┤ │舞蹈地垫│每时段 │400 元 │400 元 │ ├────┼──────────┼──────┴───────┤ │艺廊 │每日 │600 元 │ ├────┴──────────┴──────────────┤ │附注: │ │1.场地使用包括空调、灯光、音响。 │ │2.钢琴、合唱台、舞蹈地垫之使用时段比照场地时段办理。 │ │3.超越上开使用时段者,每小时场地加收新台币 2千元、钢琴加收 │ │2 百元、合唱台、舞蹈地垫加收 1百元,不足一小时者,均以一 │ │小时计。 │ │4.临时提出增加排练、演出时间一概不受理。 │ │5.为维护场地永续使用品质,凡使用场地者,于演出结束后,应会同│ │本馆技术人员检视使用情形后方得离去;若发现有任何毁坏时,应 │ │依规定赔偿。 │ │6.政府机关、学校及非营利之教育文化机构或公益团体,其场地费八│ │折优待。 │ └──────────────────────────────┘ 第 3 条 本标准所订定之场地收费数额,依场地设备器材维护等成本及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检讨并作调整。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