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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演艺厅及艺廊场地设备维护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馆演艺厅、艺廊场地设备维护规费收费标准: ┌────┬──────────┬──────┬───────┐ │项目 │时间        │装台排练  │演出及活动  │ ├────┼──────────┼──────┼───────┤ │演艺厅 │上午08:30~12: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下午13:30~17: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晚间19:00~22:30 │ 10,000 元 │ 10,000 元  │ ├────┼──────────┼──────┼───────┤ │钢琴  │每时段       │800 元   │800 元    │ ├────┼──────────┼──────┼───────┤ │合唱台 │每时段       │400 元   │400 元    │ ├────┼──────────┼──────┼───────┤ │舞蹈地垫│每时段       │400 元   │400 元    │ ├────┼──────────┼──────┴───────┤ │艺廊  │每日        │600 元           │ ├────┴──────────┴──────────────┤ │附注:                           │ │1.场地使用包括空调、灯光、音响。              │ │2.钢琴、合唱台、舞蹈地垫之使用时段比照场地时段办理。    │ │3.超越上开使用时段者,每小时场地加收新台币 2千元、钢琴加收 │ │2 百元、合唱台、舞蹈地垫加收 1百元,不足一小时者,均以一  │ │小时计。                          │ │4.临时提出增加排练、演出时间一概不受理。          │ │5.为维护场地永续使用品质,凡使用场地者,于演出结束后,应会同│ │本馆技术人员检视使用情形后方得离去;若发现有任何毁坏时,应 │ │依规定赔偿。                        │ │6.政府机关、学校及非营利之教育文化机构或公益团体,其场地费八│ │折优待。                          │ └──────────────────────────────┘ 第 3 条 本标准所订定之场地收费数额,依场地设备器材维护等成本及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检讨并作调整。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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