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标准收取之专用电信业务规费包括审查费、审验费及证照费;其收费项目及其费额如附表。 第 3 条 审查费、审验费于申请时收取之;证照费于核发专用电信证照时收取之。 第 4 条 申请人应以现金、以银行为发票人之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至交通部电信总局缴纳规费。 前项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之受款人应载明交通部电信总局。 第 5 条 申请人依本标准规定缴纳各项规费后,除有溢缴、误缴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予退还。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标准收取之专用电信业务规费包括审查费、审验费及证照费;其收费项目及其费额如附表。 第 3 条 审查费、审验费于申请时收取之;证照费于核发专用电信证照时收取之。 第 4 条 申请人应以现金、以银行为发票人之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至交通部电信总局缴纳规费。 前项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之受款人应载明交通部电信总局。 第 5 条 申请人依本标准规定缴纳各项规费后,除有溢缴、误缴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予退还。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