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下水道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下水道工程设施:管渠、抽水站、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 二计划下水量:决定下水道工程设施容量所采用之下水量。 三计划迳流量:决定雨水下水道工程设施容量所采用之雨水量。 四最大时污水量:最大日污水量发生日之尖峰一小时所产生之污水量换算为二十四小时数值之污水量。 五倒虹吸管:横越河川、运河、铁路及地下道等障碍物之底部凹形压力管渠。 六人孔:为衔接、检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设施。 七雨水溢流井:在合流制下水道中,为使降雨时超负荷雨水溢流之设施。 八雨水调节池:具有适当容量可调节降雨时尖峰流量之贮留池。 九迳流系数:迳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一○雨水井:收集雨水并导入雨水管渠之设施。 一一连接管:污水井或雨水井与下水道管渠或设施连接之管。 一二渗水量:由埋设于地下之管渠接头裂隙或人孔等处渗入管内之水量。 一三排放口:放流水进入承受水体之处所。 一四外水位:护岸或堤防外侧临水面之水位。 一五绕流设施:设于水路、水池之一旁,当常用设备停用时仍可使用之绕水路。 一六表面积负荷率:单位时间进入单位反应器面积内之流量或质量。 一七停留时间 (Detention Time,缩写为 DT):水池之有效容量除以单位时间流量所得之商,其计算式如下: V DT=─ Q 式中:V为水池体积 (立方公尺) ; Q为流量 (立方公尺/小时) 。 一八总扬程:抽水机之净扬程、损失水头与流速水头之总和。 一九比速:表示抽水机形式及特性之指数。为与抽水机几何相似之一段翼轮能压送每分钟一立方公尺之水升高一公尺时所需之每分钟转速数,其计算式如下: Q1/2 Ns=N×─── H3/4 式中:N为抽水机之规定每分钟转速;Q为抽水机之规定单口抽水量 (立方公尺/分) ;H为抽水机之规定单段总扬程 (公尺 ) 。 二○吸入净扬程:吸入水面与抽水机叶轮基准面之垂直距离。 二一孔蚀:抽水机因转速过大或吸水高度太高,导致机内最低压力低于其水温应有之饱和蒸气压,致水蒸气产生气泡,如流入压力较高处;会因迅速破裂而发生噪音和振动,若长时间持续,会侵蚀叶片等材料之现象。 二二水锤:在压力水路中,因流量急剧变化而产生管内压力骤增或骤降之现象。 二三计划最大日污水量:在计划年次中一年内发生最大污水量之日所产生之一日污水量。 二四生化需氧量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缩写为 BOD) :在摄氏二十度及五日之时间下,微生物进行生化分解有机物质时所消耗之氧量。 二五悬浮固体物 (Suspend Solid ,缩写为SS) :悬浮于污水或其表面之固体物。 二六污水井:为收集污水并导入污水管渠之设施。 二七稀释率:指废 (污) 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后,上升达平衡状态时,废 (污) 水水柱中心与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指定方法计算所得之稀释倍数。 二八初级处理:利用物理方法分离、去除水中大部分悬浮固体、油脂及少部分之胶体、溶解固体与生化需氧量之处理过程;通常为废 (污) 水处理之最先处理过程。 二九二级处理:经初级处理后之废 (污) 水之后续处理,以去除溶解性、胶状性之有机物为目的之处理过程。 三○高级处理:利用独特生物处理过程,获得二级处理程度以上或相当三级处理水质之处理过程。 三一三级处理:利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将经二级处理后之废 (污)水中之营养物质、低浓度悬浮固体等去除之处理过程。 三二含水率:污泥中所含水分。 三三污水调节池:设于污水处理设施前,用以调节污水水量及水质之设施。 三四活性污泥法:为一种利用活性污泥混合液中微生物代谢作用,将污水中有机物安定化后藉着沉淀方式,分离为上澄液与沉淀活性污泥之处理方法。 三五标准活性污泥法:指污水流入初沉池后进入反应槽内,经由混合、搅拌和空气曝气后,再经沉淀分离之活性污泥法。 三六纯氧活性污泥法:指曝气部分采用纯氧之活性污泥法。 三七延长曝气法:增加污水与活性污泥接触时间,使污水之生化需氧量及剩余活性污泥减少之活性污泥法。 三八氧化渠法:以一种具有环状无端点之曝气渠道作为反应槽之活性污泥法。 三九阶梯曝气法:为使曝气槽内混合液之氧利用量均匀化,将狭长之气槽分成数处分别流入污水之活性污泥法。 四○超深层曝气法:以深约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U型循环管槽注入空气,使污水、污泥混合液与空气增加接触时间之活性污泥法。 四一回分式活性污泥法:在单一水槽内同时具有活性污泥反应槽与沉淀池功能之活性污泥法。 四二接触曝气法:藉浸渍在反应槽内接触材表面附着之微生物代谢活动达到污水处理之方法。 四三旋转生物盘接触法:圆盘之一部分浸入水中,缓慢旋转,藉圆盘上附着之微生物代谢活动达到污水处理之方法。 四四整流壁:使水流速均匀、流向一致之设施。 四五溢流堰:一结构物或设备能使水或废水溢流而过之设施。 四六溢流负荷:单位长度之溢流堰每日所溢流之水量。 四七食微比 (kg BOD/kg MLSS.day):每日进入反应槽内之食物量与槽内存在之微生物量之比值。 四八混合液悬浮固体物 (Mixed Liquid Suspended Solid,缩写为 MLSS) :反应槽内混合液中悬浮固体含量。 四九滴滤池法:初沉池流出之水,以间歇连续式散水于堆置碎石等滤材之固定滤池上,藉附着于滤材表面生物膜之代谢活动达到污水处理之方法。 五○滴滤池水力负荷:滴滤池每日每平方公尺滤床面积所喷洒之污水量。 五一滤料:在滤池内用以除去水中微粒之介质。 五二好氧滤床法:初沉池流出水流经滤料间隙之际,藉附着于滤料表面好氧微生物之分解有机物及捕捉悬浮固体物达到污水处理之方法。 五三余氯:氯与水或污水接触一段时间后在水中以自由或结合氯之形态存在者。 五四中和设备:使酸性或咸性之水变为中性之设备。 五五污泥滞留时间 (Sludge Retention Time ,缩写为 SRT) :存在于反应槽、终沉池及回流污泥系统之活性污泥停留时间。 五六生物反应水理滞留时间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缩写为 HRT) :污水在生物反应槽内之停留时间。 五七硝化:由微生物之作用,将氮化合物分解产生之氨,氧化为亚硝酸盐、硝酸盐之现象。 五八优养化:过量之营养物质进入水体,造成藻类大量之繁殖、死亡,并因其腐败分解而大量耗氧,导致水域生态变化之现象。 五九计划污泥量:以计划最大日污水量为准,由袪除污水生化需氧量之污泥转化率,悬浮物质之去除率及污泥之含水率推算之污泥量。 六○污泥浓缩:藉重力、浮除、离心力、过滤或其他方法降低污泥之含水率之过程。 六一污泥消化:利用厌氧性或好氧性微生物将污泥中之生物质或有机物气化、液化、安定化及减量化之过程;依微生物之特性分为厌氧消化及好氧消化二种。 六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 (Mixed Liquid Volatile Suspended Sol-id,缩写为 MLVSS) :反应槽内混合液悬浮固体中挥发性固体含量。 六三生污泥:为污水经初级处理后产生尚未经处理之初步沉淀池污泥,或为二级处理所产生尚未处理之初步沉淀池污泥及剩余污泥之混合污泥。 六四厌氧消化:在缺乏自由氧下经由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之过程。 六五污泥回流率:为维持活性污泥反应槽中之污泥浓度及其活性,从终沉池之沉淀污泥中回流适量污泥至反应槽中与进流污水量之比率。 六六生污水:未经处理之家庭污水、事业废水及其他废污水。 第 3 条 雨水下水道之计划下水量、水力计算及流速规定如下: 一计划下水量规定依下列规定。但必要时,得依排水区域之实际情况酌以增减: (一) 以计划迳流量设计雨水管渠。 (二) 以计划迳流量及计划最大时污水量之和,设计合流管渠。 二管渠之水力计算采曼宁 (Manning)公 121 式 (V=─R─S─) 或库特 (Kutter) n32 10.00155 23+─+─────── nS┌── 公式 (V=────────────────×│RS 0.00155 nˇ 1+ (23+───────) ── S┌─ │R ˇ ) ,式中:V为流速 (公尺/秒) ;n为粗糙系数;R为水力半径 (公尺) ;S为水力坡度 (分数或小数) 。 三雨水管渠或合流管渠达计划下水量时,最小流速为每秒零点八公尺,最大流速为每秒三公尺。但其管渠材质或结构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管渠种类及断面规定如下: 一、采用瓷化黏土管、钢管、钢筋混凝土管、延性铸铁管、强化玻璃纤维管、硬质塑胶管、预铸或现场灌注钢筋混凝土涵渠、潜盾管渠或其他可适用之管材,材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断面形状应采用圆形、矩形、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断面: (一) 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径为五百公厘。 (二) U型沟宽度不得小于三十公分,深度 (含出水高,不含沟盖厚度) 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 箱涵之宽、高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 第 5 条 管渠之埋设位置、覆土深度、基础及保护措施规定如下: 一埋设于公共道路内或跨越铁路、公路、河川、排水路、自来水管、瓦斯管、地下电缆及文化古迹等公共设施者,其埋设位置及深度应先与各有关管理单位会勘协调。 二最小覆土深度: (一) 圆形管应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钢筋混凝土管应在五十公分以上。因地形限制,覆土深度不足时,应依第三款规定予以补强。 (二) 箱涵无最小覆土深度限制。 三基础及保护措施: (一) 管渠依其材质种类、外压荷重、土质状况等施以砂、碎石级配、砂砾、枕垫或打桩等基础。 (二) 管渠之土压或其他荷重超过其外压强度时,应以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加强保护。 (三) 管渠内面有磨损或腐蚀之虞者,应设适当之耐磨蚀里衬或防蚀处理。 第 6 条 管渠接合及接头材料规定如下: 一管渠之接合: (一) 管渠之管径变化或二支以上管渠汇合时,以设计水位或管渠顶部内缘齐平相交接合。 (二) 地面坡度过大时,应以最大流速限制其埋设坡度,并于适当位置设消能设施。 (三) 二支管渠汇合时,其中心交角之角度应在六十度以内;以曲线汇合时,其曲率半径应大于管径之五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矩形沟渠以宽度作为管径。 (四) 梯形明沟及矩形沟渠宽度有变化时,应有渐变段连接,渐变段侧墙线与原渠道侧墙线之夹角进口处应小于二十五度,出口处应小于十二点五度。 二管渠接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可配合各种管渠之型式及尺寸。 (二) 具水密性、防蚀性且不易变质。 (三) 具充分弹性,以防止不均匀沉陷后发生断裂。 (四) 浸于水中亦易施工,完工后可立刻通水。 第 7 条 倒虹吸管设置规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跨越铁路、公路、自来水管、瓦斯管、油管、河川、堤防、电缆及其他难以移设之构造物时,得设置倒虹吸管,并增设保护设施。 二倒虹吸管设置二条以上平行管时,埋设位置应避免在桥台、桥脚之正下方,设置地点地盘强度不足时,应予以基础补强。 三管内流速应大于其上游管渠内之流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且最小流速应大于每秒零点九公尺。 四倒虹吸管水头损失之计算公式如下: V2 △H=S×L+1.5──+r 2g 式中:△H为倒虹吸管之损失水头 (公尺) ;S为倒虹吸管内水流之水力坡降 (分数或小数) ;L为倒虹吸管之长度 (公尺) ;V为倒虹吸管内之流速 (公尺/秒) ;g为重力加速度 ( 九点八公尺/平方秒) ;γ为常数 (通常取三-五公分) 。 五倒虹吸管穿越河川,其最小深度应在计划河床或最深河床下二公尺以上。 六倒虹吸管进出水井应设闸门或挡水板。 七进出口形状为喇叭形,其有影响水流、泥砂淤积等情况者,应在进出口处设排水、沉砂等设施。 八倒虹吸管之最小管径应在二百五十公厘以上。 九穿越河流时应于护岸及明显处设置标志,明确注明管渠之位置、大小及埋设标高,穿越河床时应在上游设置适当之溢流设施。 第 8 条 人孔设置规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方向、坡度、管径变化处、管渠汇流点、管渠底部高程骤变或为量测流量、清理之需要,应设置人孔。 二、管渠直线部分,人孔设置之间距依下表规定。双孔以上箱涵之人孔,应分别设置并交错排列: ┌───────┬──────────┬─────────┐ │管内径 (公厘) │箱涵最小净宽 (公厘) │最大间隔 (公尺) │ ├───────┼──────────┼─────────┤ │五百以下│-│五十│ ├───────┼──────────┼─────────┤ │超过五百│一千二百以上│一百│ └───────┴──────────┴─────────┘ 三、人孔为圆形或矩形,可采用场铸或预铸。 四、人孔入口上部应设不影响交通之人孔盖,其材质为铸铁或耐压材料制成,具有高度调整功能,并留设安装开启机具之孔口。人孔盖直径应配合人孔入口内径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内径最小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于五十公分时,内径应渐增至九十公分,并应于直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之不锈钢踏步。 六、人孔不锈钢踏步每阶间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阶之间距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 七、管内径二千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二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应设置机械清扫孔。 第 9 条 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设置规定如下: 一位置应接近放流水域,并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选定。 二计划溢流量等于该放流点处之计划水量减去污水截流管之设计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设计流量为计划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四应设置出入口。 第 10 条 土地开发利用而增加之迳流量,足以影响下游防洪及排水系统者,应设置雨水调节池及沉砂池。 第 11 条 雨水调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位置应依下游既设管渠、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体等排水能力选定。 二调节池设计之容量至少应采用五十年以上一次频率之降雨强度计算开发后之雨水最大迳流量。 三调节池容量之决定,应考虑开发前后迳流系数之改变、下游排水设施之排水能力及设计集流时间等因素。 四雨水调节池之构造为堰堤式、掘进式或地下式,应以重力方式放流。 第 12 条 沉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节、地质及地表状况变化,沉砂量以计划开发面积每公顷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开发施工期间,应以计划开发面积每公顷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算设置临时沉砂池。 二沉砂池无法设置处,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雨水调节池代之。 第 13 条 雨水井及连接管设置规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 应设置于道路内之道路侧沟或L型沟汇流点,并以连接管接入雨水干支渠。 (二) 为矩形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制,内宽为六十公分,井深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应设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盖为铸铁或钢筋混凝土制。 (三) 得设置渗透雨水阴井或渗透管,以减低迳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连接管: (一) 应为钢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压强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 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与本管之连接处应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 最小管径为五百公厘。 (四) 连接处之构造为叉管连接。 第 14 条 道路侧沟设置规定如下: 一U型侧沟设置于道路二侧,沟顶铺以预铸沟盖板,底槽为半圆形,沟底纵坡应使流速符合第七条之规定。 二进水口间距为四公尺至十公尺。 三道路L型侧沟横坡最缓为十分之一,最陡为五分之一。 第 15 条 排放口设置规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碍航行、影响附近构造物及造成冲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应高于河海湖泊等承受水体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于外水位者,应设置自动控制式闸门及备用之手动式闸门或挡水板。 第 16 条 雨水抽水站设施规定如下: 一应设于地形上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并应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计采用计划迳流量。 三吸水位应以流进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决定;出水位应以计划外水位设计。 四选择抽水机组及其动力设备应设置备用机组。 五抽水机室、配电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设备应符合消防法规规定。 第 17 条 拦污栅应设置于抽水站之前,其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设有栅除物之处理装置。 二应有保养检查用通道,作业上危险处应设置扶手或栏杆,设于室内者应有通风设备。 三设于沉砂池之前者,其栅之有效间隔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设于后者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机械清理者,倾斜角与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倾斜角与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过拦污栅之流速在计划流量时为每秒零点九公尺以下。 六栅条宽为六公分至九公分,应具有承受前后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压强度,以粗、细二道栅除,并设置适当之绕流设施。 第 18 条 沉砂池应设置于抽水站之前,其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设有沉砂洗净装置。 二应有保养检查用通道,作业上危险处应设置扶手或栏杆,设于室内者应有通风设备。 三池为矩形或圆形之水密性构造物,池数为二个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度为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应配合进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应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进流口之配置应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为原则,池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三公尺,停留时间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应设闸门及挡水板,闸门应为电动式、油压式或手动式。电动式开关应备有紧急手动操作设备。 七应设置机械式除砂设备。 第 19 条 抽水井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为钢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构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进流口之配置,应防止引起乱流或涡流现象。 三抽水井与导水管渠应为直角,管渠内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为准,并设置适当之绕流设施。 第 20 条 抽水设备设置规定如下: 一抽水机应采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设置台数依计划抽水量之时变迁及抽水机性能而定。但计划抽水量之变化甚大者,得采用不同容量之抽水机。 二抽水机吸水管管径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内流速决定之,其计算式如下: Q 1/2 D=146 (─) V 式中:D为抽水机吸水管管径 (公厘) ;Q为抽水量 (立方公尺/分) ;V为吸水管内流速 (公尺/秒) 。 三吸水管内流速为每秒二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径依吸水管管径、总扬程及比速决定。 四抽水机总扬程依净扬程、吸水管与出水管及阀类之水头损失及出水管末端之速度水头决定。 五抽水机净扬程依抽水机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变动范围决定。 六抽水机之型式依计划条件选择最适合标准特性之比速及转速,并视抽水扬程、装设位置及抽水量决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扬程大时,应采用竖轴式或沉水式抽水机。 七抽水机之原动机出力应为抽水机之轴马力加适当之余裕;使用电动机时应加抽水机轴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余裕;使用内燃机时应加抽水机轴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余裕。另设减速机者,原动机之出力应有零点九二至零点九七之传达效率。 八抽水机之吸入净扬程应使抽水机不发生孔蚀现象,并依抽水机之型式缩至最小,涡卷式抽水机之吸入净扬程应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机出水管线有发生水锤作用之虞时,应设防止或减轻此项作用之措施,其位置应接近抽水机出口。 一○抽水机吸水管: (一) 每台抽水机应分设吸水管一支。 (二) 吸水管应避免水平装置。无法避免时,应缩短水平管长度,并设向抽水机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 吸水管接头及其管件不得漏气,管内不应有空气停积,并应尽量减少弯曲。 (四) 管端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与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相互间之距离及管与抽水井壁面之间应有适当之间隔。 (五) 吸水管甚长时,中间得设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径不得小于抽水机口径。 (六) 压力状态之吸水管应设置制水阀。 一一横轴式抽水机与原动机之基础应为一体,为混凝土构造。基础之强度应充分支撑抽水机运转时之最大荷重,基础之重量应足以抑制抽水机之震动。以电动机带动时,独立基础之重量通常为机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一二抽水机附属及辅助设备: (一) 抽水机之吸水管及出水管应装设真空计及压力计或复式压力计。 (二) 抽水井及出水井应装设水位检测指示设备。 (三) 设有大型抽水机之抽水站应装设吊车,并配合抽水机之型式设置供给水封、冷却及润滑用水等设备。 (四) 排水管线上应设置逆止设备,以防止抽水机因停电或其他原因无法运转时产生逆流。抽水机房内无法自然排水时,应设置排水抽 水机。 第 21 条 抽水机之操作控制规定如下: 一使用自动或遥控设备操作抽水机时,应按抽水机之型式及安装情形装设置下列设备: (一) 水位计。 (二) 检查出水管压力之压力指示设备。 (三) 水封、冷却及润滑等用水之水流检查设备。 (四) 在出水管制水阀设置极限开关及泄压阀等安全装置。 (五) 在起动水封、冷却及润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点设置电磁阀。 二应设置侦侧不正常运转、故障时停止运转、发出警报或故障指示等适当之保护设备。 三流量之控制应考虑抽水机操作台数、转速及出水管制水阀开关等因素。 第 22 条 电动机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采用感应式电动机。 二型式依安装地点之周围环境而定,并依下表规定: ┌───────────┬─────┐ │安装地点之情况│型式│ ├───────────┼─────┤ │干燥而尘埃少│保护型│ │有水沫之虞│防沫型│ │有可燃性粉尘、气体之虞│防尘防爆型│ │有水冲或湿度高│防水型│ │有腐蚀性气体之虞│耐蚀型│ │屋外│屋外型│ │水中│浸水型│ └───────────┴─────┘ 三起动电流应符合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台电公司) 屋内装置规定。采用非全电压起动者,应配合电动机之种类及容量依下表选用最适宜之起动设备: ┌──────────┬─────────┐ │电动机种类│起动设备│ ├──────────┼─────────┤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1.Y-△减压起动器│ ││2.自耦变压起动器│ ││3.限流型起动器│ ││4.一次电阻降压起动│ ├──────────┼─────────┤ │线绕转子型感应电动机│起动电阻器│ └──────────┴─────────┘ 四应设置适当之过电流保护设备,且开关与起动器设备相互间应设防止误操作之连锁装置。 五应具有E级以上之绝缘等级。 第 23 条 内燃机设置规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机之动力或备用发电之原动机,应为柴油内燃机。 二柴油内燃机应设置之辅助设备: (一) 可贮存四十八小时连续运转所需油类之燃料箱。 (二) 起动设备: 1 空气起动者:压缩空气筒及空气压缩机。 2 电力起动者:蓄电池及充电设备。 (三) 冷却水设备。 (四) 润滑油设备。 (五) 消音设备。 (六) 使用大型内燃机者应装设电动吊车。 第 24 条 电力设备设置规定如下: 一电力设备应依台电公司有关规定装设,并充分考虑操作、维护、管理及防止事故之发生,其受电电压应依台电公司营业相关规定并视该地区之供电方式与台电公司洽定。 二受电设备其容量不得低于最大负载容量之一点二五倍。 三变电设备其容量至少应预留百分之二十余裕。 四紧急发电设备: (一) 应符合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 (二) 因停电而影响安全及制程之重要设备,应设置自用紧急发电设备及其他备用电力。 (三) 应采用柴油引擎同步发电机为原则。 第 25 条 抽水机室、配电室及主控室设置规定如下: 一抽水机室及配电室构造: (一) 应使用钢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构造物;特殊情况使用易燃性材料时,电力设备之上方天花板及侧面,应以不燃物覆盖。 (二) 应有良好通风、采光,防止噪音、振动及充分照明设备,并避免浸水。 (三) 应选设在无氯气或其他腐蚀性、可燃性气体发生或滞留之地点。 (四) 抽水机室应预留适当空间便于机械拆装时放置之用。 (五) 配电室之设置并应参照台电公司有关配电室设置规定。 二主控室之构造应通风良好,充分照明设备及能防止噪音、振动,并设在易于监视管理抽水机及配电设备之地点。 三抽水机、内燃机及电力设备,应视需要加装适当之隔音设备。 第 26 条 污水下水道之计划下水量、水力计算及流速规定如下: 一计划下水量依下列规定。但必要时,得依排水区域之实际情况酌予增减: (一) 分流污水管渠以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二) 合流下水管渠以计划迳流量加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三) 截流污水管渠以雨天时之计划污水截流量。 二管渠之水力计算采曼宁 (Manning) 公 121 式 (V=─R─S─) 或库特 (Kutter) n32 10.00155 23+─+─────── nS┌── 公式 (V=────────────────│RS 0.00155 nˇ 1+ (23+───────) ── S┌─ │R ˇ ) ,式中:V为流速 (公尺/秒) ;n为粗糙系数;R为水力半径 (公尺) ;S为水力坡度 (分数或小数) 。 三污水管渠于计划污水量时,最小流速为每秒零点六公尺,最大流速为每秒三公尺。 四合流管渠于计划下水量时,最小流速为每秒零点八公尺,最大流速为每秒三公尺。 第 27 条 污水管渠种类及断面依第四条规定。但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之最小管径不得小于二百公厘。 第 28 条 污水管渠之埋设位置、覆土深度、基础及保护措施、管渠接合及接头、倒虹吸管设置,依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 第 29 条 人孔之设置除依第八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人孔得采用预铸或场铸,底部依管之形状设置凹形导水槽。无法直接进入管渠内清除淤泥之小管径时,应设置机械清除孔。 二人孔内表面应采防蚀及其保护处理,其人孔盖应采防臭密闭式。 第 30 条 污水井及连接管设置规定如下: 一污水井:为圆形或矩形之钢筋混凝土预铸品或场铸品,内径或内宽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盖为铸铁或耐压材料制成,底部应为凹形导水槽。 二连接管之设置除依第十三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 埋设平面方向应与本管成垂直,其连接处与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连接管立面坡度为千分之十以上,连接处在本管中心线之上方。 (二) 污水连接管最小管径为二百公厘。 第 31 条 排放口之设置除依第十五条规定外,其设置位置及放流水之流向,并不得使污水在其附近停滞。 第 32 条 海洋放流设施设置规定如下: 一海洋放流管: (一) 应考量海潮流向、稀释率、海域生态及航行干扰等因素决定其埋设方向、深度及长度。 (二) 应考量防范地震、海啸及流沙等之保护措施。 (三) 海洋放流管及其附属设施应采用具防蚀、耐压、持久及水密性之钢管、钢筋混凝土管或玻璃纤维复合管等。管身每单位长度浸水比重至少为一点三,管内、外之耐压强度应为每平方公分五公斤以上。 (四) 应按装设进度逐节进行漏水试验。 (五) 放流管之管径及形状应考量管内流速、水头损失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管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六公尺至零点九公尺。 (六) 放流管得视实际需要设置人孔,各入口应高出海床面零点五公尺以上,圆形人孔之直径为一点一公尺以上,正方形人孔之边长应为零点九公尺以上,人孔盖之大小须配合人孔入口内径,并应设置可装置压力计之活栓。 二放流扩散管: (一) 衔接前应设阻隔墙,其上端应有顶盖。 (二) 应设置扩散器,其各出口应同向水平排列,方向应与常年海流方向垂直。海流如无固定方向,应采用Y型、V型或其他型式之扩散器。 (三) 末端应设有冲洗口,并应设置安全栓使冲洗口盖得以分段启闭。冲洗口应介于十五度至四十五度之角度逐渐调升,并以螺栓相衔接,使冲洗口得以伸出海床面。 (四) 应设置适当之保护措施。 三应设置永久性警告浮标,浮体直径为一点二公尺以上,出水高为二点五公尺以上。 第 33 条 污水抽水站设施除分流制之污水下水道抽水量采用计划最大时污水量,合流制下水道抽水量采用计划污水截流量外,依第十六条规定。 第 34 条 拦污栅之设置除依第十七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于抽水站或处理设施之前。 二设于沉砂池之前者,其栅之有效间隔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设于之后者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第 35 条 沉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设置于抽水站或处理设施之前。 二采水平流沉砂池设置者,除依第十八条规定外,池之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方公尺,池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三公尺,停留时间为三十秒至六十秒。 三采曝气沉砂池设置者,其规定如下: (一) 散气装置设于距离池底六十公分以上,送气量以曝气沉砂池每一公尺长度曝气每秒五公升至十三公升为准,并应设置消泡设施。 (二) 停留时间为一分钟至五分钟,有效水深为二公尺至四公尺,出水高为三十公分以上,池底应加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四采涡流式沉砂池设置者,其出口宽度为入口宽度的二倍,池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千八百立方公尺以下,池内应装置机械式搅拌设施防止有机物沉淀。停留时间为二十秒至三十秒。 第 36 条 抽水井设置依第十九条规定。 第 37 条 抽水设备之设置除依第二十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抽水机依下表设置: ┌─────────────┬───────────┐ │计划抽水量 (立方公尺/秒) │设置台数 (含一台备用) │ ├─────────────┼───────────┤ │零点五以下│二-四│ ├─────────────┼───────────┤ │超过零点五-一点五│三-五│ ├─────────────┼───────────┤ │超过一点五│四-六│ └─────────────┴───────────┘ 二抽水机容量依下表配置: ┌──┬─┬──────┬───────┬──────────┐ │容│状││││ │量│况│小│中│大│ │台│││││ │数│││││ ├──┼─┼──────┼───────┼──────────┤ │三│甲│-│1/2.Q×3 台│-│ │台│││ (1 备) ││ ├──┼─┼──────┼───────┼──────────┤ │四│甲│1/4.Q×2 台│-│2/4 .Q×2 台 (1备) │ │台├─┼──────┼───────┼──────────┤ ││乙│1/6.Q×1 台│2/6 .Q×1台│3/6 .Q×2 台 (1备) │ ├──┼─┼──────┼───────┼──────────┤ │五│甲│1/8.Q×2 台│2/8 .Q×1台│4/8 .Q×2 台 (1备) │ │台├─┼──────┼───────┼──────────┤ ││乙│1/8.Q×1 台│2/8 .Q×2台│3/8 .Q×2 台 (1备) │ ├──┼─┼──────┼───────┼──────────┤ │六│甲│1/10.Q×2台│2/10.Q×2台│4/10.Q×2 台 (1备) │ │台├─┼──────┼───────┼──────────┤ ││乙│1/13.Q×1台│2/13.Q×2台│4/13.Q×3 台 (1备) │ ├──┴─┴──────┴───────┴──────────┤ │备注:Q 为计划抽水量│ └──────────────────────────────┘ 三抽水设备应视需要考量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 38 条 抽水机之操作控制、电动机、内燃机、电力设备、抽水机室、配电室及主控室之设置依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 39 条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定如下: 一设置时应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状、大小,采用集中或分区处理,并得预留扩建用地。 二计划污水量之规定: (一) 计划污水量按初级处理、二级处理、高级处理程度,依下表设计: ┌──┬────┬───────────┬──────┐ │处理││计画污水量││ ││设施├─────┬─────┤备注│ │程度││合流式│分流式││ ├──┼────┼─────┼─────┼──────┤ │初级│污水处理│计划最大日│计划最大日│合流式之消毒│ │处理│设施单元│污水量│污水量│设备考虑雨天│ │││││计划污水量│ ├──┼────┼─────┼─────┼──────┤ │二级│污水处理│计划最大日│计划最大日││ │处理│设施单元│污水量│污水量││ ├──┼────┼─────┼─────┼──────┤ │高级│污水处理│需要处理水│需要处理水││ │处理│设施单元│量│量││ └──┴────┴─────┴─────┴──────┘ (二) 污水处理厂进流污水量及水质,应依地域之特性及事业废水状况事先调查预估。必要时,得设置污水调节池。 三处理方法之选择应考虑放流水标准及承受水体之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并依处理厂位置及其规模、建设及操作等经济因素及相关资源等,配合处理设施设计之指标,计算污染物质之去除率,决定最适当之处理方法。 四设计指标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悬浮固体表示,其各级污水处理程度及其去除率范围规定如下: ┌──┬──┬─────────────┬────────┐ │处理│处理│去除率 (%) ││ │程度│方法├───────┬─────┤备注│ │││生化需氧│悬浮固体││ │││量 (BOD)│ (SS) ││ ├──┼──┼───────┼─────┼────────┤ │初级│沉淀│二十五-四十│四十-六十│其他与此相当程度│ │处理│法│││之处理方法:纯氧│ │││││活性污泥法、旋转│ │││││生物盘接触法、接│ │││││触曝气法、氧化渠│ │││││法、延长曝气法、│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 ├──┼──┼───────┼─────┼────────┤ │二级│标准│八十五-九十五│八十-九十││ │处理│活性││││ ││污泥││││ ││法││││ └──┴──┴───────┴─────┴────────┘ 第 40 条 污水调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容量以计划污水量之时间变化量计算,并应设置搅拌装置。 二池之形状为矩形或圆形之水密性构造,有效水深为三公尺至五公尺,并应考虑空池时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设备以抽水机抽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并设置流量计。 第 41 条 预先曝气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容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及曝气滞留时间定之。 二池之形状为矩形或圆形。池宽或直径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为水密性构造。有效水深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高为五十公分,池顶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池边应设宽九十公分以上之维护走道并设护栏。 三曝气方式、送气量及曝气之装置: (一) 曝气方式应能使污水产生涡流,并使悬浮固体保持悬浮状态。 (二) 送气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设计。 (三) 曝气装置得使用散气板、散气盘、散气管或喷气口等。材质应具耐酸、耐碱及耐久性,其设置位置宜于曝气池下方及易于取出维护之处。 四曝气停留时间为十分钟至二十分钟;有回流活性污泥者为二十分钟至三十分钟。 五回流剩余活性污泥者,其回流量为计划最大日剩余活性污泥量之百分之百。 六除在池之进出口设置开关或闸门,调节流量外,并应设置消泡设备。 第 42 条 沉淀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初步沉淀池: (一) 池之形状为矩形时,矩形池长与宽之比为三比一至五比一,宽度及长度依刮泥设备而定,其宽度为五公尺以下,长度为四十公尺以下,池数为二池以上,为水密性构造,并应设置刮泥设备。圆形池池底坡度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矩形池池底坡度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二) 漏斗型之污泥贮留槽壁应与水平成六十度以上。 (三) 初步沉淀池之计划污水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设计,其有效水深、水面积负荷、沉淀时间,及溢流负荷等规定如下表: ┌────┬───────┬───────┐ │处理方法│有效水深 (m)│水面积负荷│ │││ (m3/m2.日)│ ├────┼───────┼───────┤ │活性污泥│二点五-四点零│三十五-七十│ │法│││ ├────┼───────┼───────┤ │生物膜法│二点五-四点零│二十五-五十│ └────┴───────┴───────┘ ┌───────┬──────┐ │沉淀时间│溢流负荷│ │ (小时) │ (m3/m.日) │ ├───────┼──────┤ │一点五至二│一百二十-│ ││二百五十│ ├───────┼──────┤ │二点零至二点五│一百以下│ └───────┴──────┘ (四) 池墙之出水高为五十公分,在进流口应设置整流壁。 (五) 出水设备以使用溢流堰者为主,并设置除渣设备。止渣板之板顶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 (六) 矩形池应设有连续转动式或往复式刮泥板,刮泥板速度为每分钟零点三公尺至一点二公尺,圆形池宜设回转式刮泥板,以每小时一周转至三周转,刮泥板外周速度为每分钟三公尺以下。 (七) 污泥应以抽泥机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径应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应考虑易于清除,并在适当地点设清除口。 二最终沉淀池: (一) 最终沉淀池之计划污水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设计,其有效水深、水面积负荷、沉淀时间及溢流负荷等范围规定如下表: ┌──────┬───────┬───────┬────┐ │处理方法│有效水深 (m)│水面积负荷│沉淀时间│ │││ (m3/m2.日)│ (小时) │ ├──────┼───────┼───────┼────┤ │活性污泥法 (│二点五-四点零│二十-三十│三-五│ │高负荷型) 、││││ │生物膜法││││ ├──────┼───────┼───────┼────┤ │活性污泥法│三点零-四点零│八-十二│六-十二│ │ (低负荷型) ││││ └──────┴───────┴───────┴────┘ ┌───────┐ │溢流负荷│ │ (m3/m.日) │ ├───────┤ │八十-一百五十│ ││ ││ ├───────┤ │五十以下│ ││ └───────┘ (二) 池墙之出水高为五十公分,整流壁之设置同初步沉淀池。 (三) 出水设备以溢流堰为主。 (四) 污泥得藉水位差排放或以抽泥机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径应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应考虑易于清除,并在适当地点设清除口。 (五) 其余形状、构造、刮泥机设备依照前款初步沉淀池之规定置。 第 43 条 曝气池设计及设置规定如下: 一曝气池按处理方法不同依下表规定设计: ┌────┬──────┬──────┬────────┐ │处理方法│食微比│混合液悬浮│曝气池水深│ ││ (KgBOD/│固体浓度│ (m)│ ││KgMLSS.日) │ (MLSS) ││ │││ (mg/L) ││ ├────┼──────┼──────┼────────┤ │标准活性│零点二-│一千五百-│四-六│ │污泥法│零点四│二千│ (深层式十公尺) │ ├────┼──────┼──────┼────────┤ │阶梯曝气│零点二-│一千-│同标准活性污泥法│ │法│零点四│一千五百││ ├────┼──────┼──────┼────────┤ │纯氧活性│零点三-│三千-四千│四-六│ │污泥法│零点六│││ ├────┼──────┼──────┼────────┤ │延长曝气│零点零三-│三千-四千│四-六│ │法│零点零五│││ ├────┼──────┼──────┼────────┤ │氧化渠法│零点零三-│三千-四千│一-三│ ││零点零五│││ ├────┼──────┼──────┼────────┤ │回分式活│零点二-│一千五百-│四-五│ │性污泥法│零点四│二千││ ││ (高负荷型) │ (高负荷型) ││ │││││ │││三千-四千││ ││零点零三-│(低负荷型)││ ││零点零五│││ ││ (低负荷型) │││ ├────┼──────┼──────┼────────┤ │超深层曝│一点零以下│二千-四千│五十-│ │气法│││一百五十│ └────┴──────┴──────┴────────┘ ┌─────┬──────────┬───────┐ │生物反应水│污泥滞留时间 (SRT)│回流污泥率│ │理滞留时间│ (日) │ (%)│ │ (HRT)│││ │ (小时) │││ ├─────┼──────────┼───────┤ │六-八│三-六│五十-一百│ ││││ ├─────┼──────────┼───────┤ │四-六│三-六│五十-一百│ ││││ ├─────┼──────────┼───────┤ │一点五-三│一点五-四│二十-五十│ ││││ ├─────┼──────────┼───────┤ │十六-│十三-五十│一百-二百│ │二十四│││ ├─────┼──────────┼───────┤ │二十四-│八-五十│一百-二百│ │四十八│││ ├─────┼──────────┼───────┤ │二十四-││一/二-│ │四十八││三/四槽回存泥│ │││ (高负荷型) │ ││││ │││二/三-│ │││五/六槽回存泥│ │││ (低负荷型) │ ││││ ├─────┼──────────┼───────┤ │一点二以上│││ ││││ └─────┴──────────┴───────┘ 二曝气池设置采散气式者,规定如下: (一) 送气量依污水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硝化反应需氧量、曝气槽混合液悬浮固体之需氧量及散气设备之散气效率等因素估计。 (二) 容量按计划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气时间等估算,形状为矩形,其宽度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为四公尺至六公尺,池数为二池以上,必要时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应设置阻流壁。 (三) 池体构造及散气装置依第四十一条预先曝气池规定设置,且其进口端应有污水及回流污泥之计量设备。 (四) 送气管应防泄气、耐高温及防蚀。各部管径之设计容量应较实际送气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内平均流速为每秒三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线之气压总水头损失为七百公厘至一千公厘。应装置空气计量器,各支管及主要送气管并应装置开关。 (五) 鼓风机应设二部以上。最大送风压力应大于散气装置所需水压及气压总损失之和。鼓风机内应含空气滤清器设备。鼓风机之基础应为防震构造,并设有适当之噪音防制设备。 (六) 回流污泥抽泥机应设二部以上,其计划容量为计量回流污泥量之一点五倍至二倍,并应附有易于采样及计量之装置。 (七) 进流及流出口应设止水阀或闸门,并在适当处设置排水管或可移动之抽水机。 (八) 应设有消泡装置,喷水之尖端压力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一点五公斤。每一喷嘴之喷水量为每分钟六公升至十公升,喷嘴高度为水面上零点三公尺至零点六公尺,喷嘴间之距离为一点二公尺至一点五公尺。消泡之抽水机以使用离心式为主,喷嘴及配水管应具耐蚀性。 三曝气池设置采机械搅拌式者,规定如下: (一) 送气量按其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去除混合液悬浮固体需氧量及硝化反应需氧量决定供给。 (二) 竖轴式机械搅拌曝气池之容量,按计划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气时间估算之。池体为水密性之构造物,由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构成,正方形各室间应设阻流板。池顶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并设维护曝气机之走道,池之四周及走道应设护栏。出水高应在八十公分以上。污泥回流及附属设备依前款规定设置。曝气机依预先曝气池规定设置。 (三) 横轴式机械搅拌曝气池之容量,按计划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气时间估算之。池之有效水深为一公尺至三公尺,池宽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内流速每秒应大于零点三公尺,池底应设自然排水之泄水口,曝气池有二个以上时应设连通口以便串连操作。如曝气机为轮刷式曝气机,其旋转数为每分钟六十转至一百二十转,并设变速或变浸水深度装置。污泥回流及附属设备设置依前款规定设置。 第 44 条 生物膜法反应池之设置规定如下: 一采标准滴滤法者: (一) 使用旋转式喷水设备之滤池应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四十五公尺;使用固定式喷水设备之滤池应为矩形。 (二) 滤池水力负荷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至三立方公尺,滤料之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不得超过每日每立方公尺零点三公斤。 (三) 滤料应采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匀之材料,直径为三十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 滤床深度为一点五公尺至二公尺,滤池底部斜度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集水部分断面应考虑通风,并具集水所需断面积二倍以上。 (五) 滤池外壁为钢筋混凝土造,喷水设备出水高度应在滤床面三十公分以上。 (六) 自动配水槽之容量应能供应喷水设备五分钟至十五分钟之喷水量,自动配水槽之高低水位差为四十公分至七十五公分,其最小流出量不得低于最大流出量之二分之一,自动虹吸之最大流量等于进流污水之最大流量。邻近住宅区时,滤池应加高池壁或加盖,并设置通气及除臭设备。 二采高率滴滤法者: (一) 形状依标准滴滤池规定。 (二) 滤池水力负荷量依下表规定: ┌───────────┬─────────────┐ │生污水之五日生化需氧量│水 力 负荷│ │ (毫克/公升) │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 ├───────────┼─────────────┤ │一百二十│二十五│ ├───────────┼─────────────┤ │一百五十│二十│ ├───────────┼─────────────┤ │二百│十五│ └───────────┴─────────────┘ (三) 如有回流时,其水力负荷依下列公式计算: Q1Q I=─ = (1+R) +─ A A 式中:I为水力负荷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Q1为含回流水之总散水量 (立方公尺/日) ;A为滤池面积 (平方公尺 ) ;R为回流率;Q为计划污水量 (立方公尺/日) 。 (四) 滤料应采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匀之材料,直径为五十公厘至六十公厘。其生化需氧量负荷不得超过每日每立方公尺一点二公斤。 (五) 滤床深度、滤池底部斜度及其他构造依标准滴滤池规定设置,二个以上滤池串连使用时,各滤池之深度为零点八公尺至一点二公尺。 三采超高率滴滤法者: (一) 形状依标准滴滤法规定。 (二) 滤池水力负荷为每日每平方公尺十五立方公尺至八十立方公尺。 (三) 滤料应采用质轻、抗蚀、耐久性且大小均匀之材料,其生化需氧量负荷为每日每立方公尺零点四八公斤至一点六公斤。 (四) 滤床深度为三公尺至十二公尺,底部斜度及其他构造依标准滴滤法规定。 四采旋转生物盘接触法者: (一) 反应池应为水密性构造物,其平面形状为矩形,断面为半圆形或梯形。 (二) 反应池之容积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之生物反应水理滞留时间,或依液量面积比决定之,圆盘总表面积与反应槽实容积之比值应在每平方公尺五公升以上;两反应池间之堰应为水平。 (三) 反应池应设二组以上,并应加盖或设置于室内。但应注意通风。外墙顶应出地面十五公分以上。 (四) 旋转圆盘应为耐久、质轻及不腐蚀之材料,使用聚乙烯或聚氯乙烯等波浪板、平板或蜂巢型板。圆盘直径为三公尺至四公尺,盘体间隔应为十五公厘以上。圆盘与池壁及池底之间隙为十公分至四十公分。 (五) 旋转圆盘之浸水率为面积之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六) 每组圆盘体分为三段至四段之多段式接触体,其周边转速为每分钟十二公尺至十八公尺。 (七) 旋转生物接触盘五日生化需氧量负荷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五公克至七公克。接触盘之水力负荷不得超过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五公升。接触盘第一段实际总五日生化需氧量负荷不得超过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十公克。 (八) 旋转盘主轴及附杆应为耐蚀之材质,并能承载圆盘之均匀转动。应于盘体外加覆盖,且应有通风设备。 五采接触曝气法者: (一) 反应池应为水密性构造物,形状为矩形或正方形,宽度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水深以三公尺至五公尺为标准,边墙顶应高出地面十五公分以上,反应池应设二组以上,每组应设二室以上,第一室与第二室之容量比为三比二。 (二) 反应池之容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之生物反应水理滞留时间十小时,或依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每日每立方公尺零点三公斤决定之。 (三) 曝气所需送风量以计划最大日污水量之八倍为标准。 (四) 接触材之形状应为比表面积大,且有充分之空隙率之管状、网状、骨格体状、平板状或球状等,材质应为坚固不易变质之耐酸碱材质。 (五) 反应池内接触材之池空间填充率为百分之五十五程度,第一室采空隙率大者,第二室采空隙率小者。 (六) 设在反应池前方之初步沉淀池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十五立方公尺。在其后方之最终沉淀池则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五立方公尺。 六采好氧滤床法者: (一) 滤床槽应为水密性构造物,平面形状为矩形或正方形,边墙顶高应考虑反冲洗时之水位,槽体应设二组以上。 (二) 过滤速度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为每日二十五公尺以下,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为每日每立方公尺二公斤以下。 (三) 采多孔管由滤床下方均匀散气,其散气量以处理每公斤生化需氧量供给零点九公斤氧至一点四公斤氧为标准。 (四) 滤材之粒径为三公厘至五公厘,应为耐久性、面粗、粒状均匀,滤层厚度为二公尺程度。 (五) 反冲洗以一日一次程度,先以空气,再以空气加水,最后以水反冲之三步骤完成。 第 45 条 消毒得采用加氯消毒、紫外线消毒或臭氧消毒等方法,其消毒效果均应符合放流水标准规定。 消毒设备设置规定如下: 一采加氯消毒者: (一) 氯之注入率以维持每公升放流水中余氯零点二毫克至一点零毫克。 氯加药率如下表: ┌───────┬───────┐ │下水种类│注入率 (mg/l) │ ├───────┼───────┤ │流入生污水│七-十二│ ├───────┼───────┤ │腐败生污水│十二-二十五│ ├───────┼───────┤ │初沉池处理水│七-十│ ├───────┼───────┤ │二级处理水│二-八│ ├───────┼───────┤ │过滤处理水│一-五│ └───────┴───────┘ (二) 加氯消毒使用之消毒剂,其贮藏数量及方法: 1 消毒剂之贮存量为一星期平均用量。 2 贮存法采高压钢筒及桶装二种,高压钢筒之贮存量为五十公斤及一吨装二种;桶贮法之桶容量为十吨、十五吨、二十吨或三十吨 装液体,且应二桶以上并用,并应设置计量设备。 (三) 氯消毒接触槽之容量依计划最大时污水量决定。槽之构造应能使污水与药剂充分混合。 (四) 氯加药机容量宜为平常操作量之一点二倍至一点六倍,并应有备用设备,混合装置之接触时间,设计从消毒剂注入后经接触到放流口为止,至少需十五分钟。 (五) 加药机房: 1 应单独设于靠近加药处且较地面为高之地点,不得设于地下室或低洼地,并应为采光、密闭良好之耐火、防震构造,侧壁靠地面 处应设气窗,地板以混凝土建造。 2 加药机与墙壁或邻机之间隔至少为六十公分。 3 加药管应使用光滑、耐蚀及防腐材料。 4 机房内电机器具及其他金属应加耐酸碱处理。 (六) 消毒剂贮存室: 1 氯气及液氯贮存室应为耐火构造并设有氯气检漏及外泄时可自动关闭之安全装置,贮存室应设于安全位置。贮存能力在一吨以上 者应与加药机房分开,其位置应便于高压钢筒搬运并易于监视, 且不得设于地下室或高温处。贮存室及加氯控制机房之空气中含 氯量不得超过每公升零点五毫克,并应设置氯气之计量监测及警 报系统装置。 2 防毒面具、急救箱及自动淋洗等装置应设于消毒剂贮存室外,并应至少半年内定期检视一次,必要时修护或更新之。 (七) 氯气泄漏之中和设备: 1 使用五十公斤高压钢筒装者,应设置氯气检漏设备及中和反应槽。 2 使用一吨装高压钢筒或贮存槽者,应设置漏气检查器、中和反应槽及抽风机等。 3 中和装置应设于密闭室内并能充分中和氯气,中和室之排气应经氯气吸收塔,并应达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操作室及加药量控制设备: 1 操作室应设于加药室之邻近处。 2 放流水所需加药量应有控制设备。 3 加药机、中和设备及漏气检查器之仪表盘应设于同处。 (九) 次氯酸钠溶液加药装置: 1 容量依计划最大时污水量与加药率决定。 2 加药机采用隔膜式或喷射式,其容量依下式计算,台数依水量与水质变化决定,至少应有一台以上备用单元。 1001-3 VR=Q×R×───×─×10 Cd 式中:VR为加药量 (公升/小时) ;Q为处理水量 (立方公尺 /小时) ;R为氯加药率 (毫克/公升) ;C为有效氯浓 度 (%) ;d为次氯酸钠溶液之比重。 3 次氯酸钠溶液贮存容量为七日至八日份,以耐腐蚀之材料或经表衬之钢材或钢筋混凝土造之贮存槽二槽以上,并设置液位计。 4 溶液贮存室应为耐震及耐火性、通风良好之构造,应设置溶液全量漏泄时防止流出之防液堤或坑渠。 二采紫外线消毒者: (一) 紫外线灯管在波长二三三点七至二七三点七纳米的条件下,至少要有百分之九十之紫外光发散率,且寿命至少要有一万小时。 (二) 照射于紫外线下之元件,应为不锈钢、石英或铁弗龙之材质。 三采臭氧消毒者: (一) 臭氧产生机产生之最高臭氧浓度于一立方公尺空气量下不得低于一五○公克。 (二) 臭氧产生机至少需有一台备用,且每一台有一组高浓度臭氧监测器。 第 46 条 二级处理水回收再利用处理设施设置规定如下: 一取水场所应设于水位变动少、不易受沉淀物影响,且能确保充分取水量之处。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处理设备应设置二套以上。 三处理设备之选择应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对应之水质要求,采下列机种: (一) 回转网筛机:滤网孔隙为五十网目 (mesh) 至八十网目,洗净压力应大于每平方公分一点五公斤。 (二) 微筛机:滤网孔隙为一百网目至五百网目,洗净压力应大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三) 快滤装置:应选用悬浮固体去除能力高,并得以空气及过滤水等洗净之滤层构成。过滤速度应依进流水及过滤水之水质、悬浮固体去除能力及持续过滤时间等因素决定,并依下表规定设计: ┌─────┬─────────────┬──────┐ │过滤方法│滤层之构成│最大过滤速度│ ├─┬───┼─────────────┼──────┤ │向│重力式│1 由较粗之砂构成一点五公尺│三百 (公尺/│ │上││至一点八公尺之滤层。│日) │ │流││││ │││2 滤层之表面下方十公分处设││ │││置钢制格子。││ │││││ │││3 滤料有效粒径一公厘至二公││ │││厘,均匀系数一点四以下。││ ├─┼───┼─────────────┼──────┤ │向│重力式│1 由层厚比例零点六以下之砂││ │下│或│及无烟煤所构成之二层过滤││ │流│压力式│池为标准。││ │││││ │││2 无烟煤之有效粒径以一点六││ │││公厘至二公厘为准,且为砂││ │││有效粒径之二点七倍以下。││ │││││ │││3 无烟煤及砂之均匀系数应尽││ │││可能接近一。││ │││││ │││4 无烟煤及砂构成之滤层厚度││ │││为六十公分至一百公分。││ └─┴───┴─────────────┴──────┘ 第 47 条 污水处理厂内管渠设备设置规定如下: 一导水管渠之配置: (一) 导水管渠之计划污水量: ┌─────────────┬─────────────┐ │导水管渠区分段│计画污水量│ ├─────────────┼─────────────┤ │进水抽水机出水口至初步沉淀│合流制:计划污水截流量│ │池│分流制: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 │初步沉淀池至反应池│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 │反应池至最终沉淀池│计划最大时污水量加计划回流│ ││污泥量│ ├─────────────┼─────────────┤ │最终沉淀池至放流口│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 │初步沉淀池至放流口│合流制:计划污水截流量│ ││分流制: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 (二) 管渠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六公尺至一公尺。 (三) 导水管渠应短而直,采用水密性之管材或箱涵,并应设置溢流管及其他连接管。 二管廊应为水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