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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电影业务行政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影法第五十六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影事业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收费如下: 一、电影片制作业设立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三千元。 二、电影片发行业设立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三千元。 三、电影片工业设立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三千元。 四、电影片制作业变更登记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五、电影片发行业变更登记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六、电影工业变更登记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第 3 条 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明,每张新台币三百五十元。 第 4 条 电影片检查收费如下: 一、电影片检查费,每三百公尺新台币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三百公尺计。 二、影展电影片检查费,每三十分钟新台币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钟者,以三十分钟计。 第 5 条 电影片准演执照收费如下: 一、正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六百元。 二、预告样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三、纪录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五、广告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六、影展电影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一百元。 第 6 条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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