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东社会教育馆 (以下简称本馆) 执行场地设备管理,应征收规费,其范围包含展览室、礼堂、韵律教室、视听教室、电脑教室、音乐教室、研习教室、休闲室等。 前项场地设备之收费标准及使用注意事项如附表。 第 3 条 本收费标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 乙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东社会教育馆 (以下简称本馆) 执行场地设备管理,应征收规费,其范围包含展览室、礼堂、韵律教室、视听教室、电脑教室、音乐教室、研习教室、休闲室等。 前项场地设备之收费标准及使用注意事项如附表。 第 3 条 本收费标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 乙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