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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东社会教育馆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东社会教育馆 (以下简称本馆) 执行场地设备管理,应征收规费,其范围包含展览室、礼堂、韵律教室、视听教室、电脑教室、音乐教室、研习教室、休闲室等。 前项场地设备之收费标准及使用注意事项如附表。 第 3 条 本收费标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 乙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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