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重机械工程队 (以下简称本队) 业务以适于重机械施工工程 为限,其范围如下: 一、内政部交办工程。 二、内政部营建署计划工程。 三、奉准之委讬工程。 四、内政部营建署交办之天然灾害抢修支援事项。 五、其他交办工程事项。 第 3 条 本队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务课:施工规划、估验、工务审核、机械规划、调度、天然灾害抢修、器材、油料及储运管理等事项。 二、劳安课:规划、督导与推行劳工安全卫生及工程管考、训练等事项。 三、秘书室: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采购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4 条 本队置队长一人,承内政部营建署署长之命,综理队务;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第 5 条 本队置秘书、课长、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本队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队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队为办理各项工程施工,得视需要设置区施工队、机具保养场、沥青拌合场、施工站,置区队长、副区队长、场长及主任。队、场、站所需人员,由本队总员额内调用之。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删除) 第 12 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队订定,报内政部营建署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