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陆军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国军志愿役士官为宗旨,并附设综合高中。 第 4 条 本校办理基础教育,并视需要得办理深造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生理辅导、卫生保建、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教育、军纪监察及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全校行政支援、营区整建、工程设施、人事、后勤之策划督导执行及考核等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资讯服务之提供、资讯行政、教学及研究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机中心:掌理教育行政有关资讯教育、远距教学平台、网路规划、办公室自动化、教学资讯化与全校资讯安全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六、主计室:负责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等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教学部、总教官室、学员生指挥部及本部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教学部置主任一人,各学科 (组) 各置主任 (组长) 一人。 前项所定职称人员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但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校专科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教师之聘任或调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综合高中教师应为专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师。教师之聘任,依教师法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校置总教官、指挥官、处长、教师、副处长、主任、组长、大队长、参谋、辅导长、教官、军医官、中队长、连长、副连长、副中队长、区队长、排长。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专科学校法或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专科学校法或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编制员额内调用之。 第 14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