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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团体经费补助及辅导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团体 (以下简称亚奥运运动团体),系指依法立案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华奥会) 认可为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会员之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 及奥林匹克运动会 (以下简称奥运) 运动竞赛种类之全国性体育团体。 第 3 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者,应按本会指定时间提报年度计划 (含年度计划总表、分表、分项活动计划概要) 、未来发展目标与策略分析及上一年度计划之执行情形分析等相关资料报本会核办;经本会核定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者,除有特殊原因经专案核定者外,不再受理个案计划之申请。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计划,经本会核定补助之活动,除经本会专案核定变更者外,应依核定之计划内容确实执行,其执行情形将列入体育团体评鉴之衡量指标。 参加奥运、亚运竞赛种类者,得由各该亚奥运运动团体备妥培训计划等相关文件,另案申请补助,经本会专案核定后办理,不受前二项之限制。 第 4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计划内容,应依下列顺序规划办理: 一、经本会审核指定必办事项者,应依指定项目优先办理下列事项: (一) 办理亚运、奥运优秀运动选手培训及参赛。 (二) 办理菁英选手培训。 (三) 规划办理全国性排名 (对抗) 竞赛或球类联赛。 (四) 聘用外籍运动教练。 (五) 建立全国优秀运动选手及教练相关资料库。 二、依所属国际单项运动总会年度计划办理下列事项: (一) 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及赛前培训。 (二) 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 (三) 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 (四) 设置优秀运动选手训练中心。 (五) 参加或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 (六) 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会议。 (七) 出席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会议。 (八) 邀请外宾访台。 (九) 办理全民运动各项活动。 (十) 办理其他有利于竞技实力提升之配套计划。 经本会核定参加亚运、奥运竞赛之亚奥运运动团体,得列入年度计划,由理事长于赛会期间前往考察,其经费支用标准,比照出席国际 (含亚洲)性体育会议。 第 5 条 本会为协助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各项年度计划,得于年度结束前,择订日期分别邀请亚奥运运动团体座谈,研商次一年度之年度计划重点,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座谈前,备妥次一年度计划纲要,提送本会作为座谈之参考。前项亚奥运运动团体所送年度计划纲要及相关资料,本会得衡酌其前一年度计划办理情形、最近一次体育团体评鉴等级及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赛会之成绩等情形,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匡列次一年度补助额度,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依本会匡列额度,并同社会赞助预算总额,依第三条规定提报年度计划及相关资料,函送本会核备。本会审查前项年度计划,得以年度整体审查,一次核定补助总额,分二期拨款;并得依单项运动特性指定必办项目。 第 6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依本会指定时间提送年度计划及相关资料函送本会后,本会以一个月内完成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得邀请亚奥运运动团体列席报告及说明。年度计划经审查后,如亚奥运运动团体所送年度计划与本会匡列预算座谈会所作结论或本会政策不符,经本会要求补正而未依限补正时,本会得衡酌实际情形,核减其补助经费额度。 第 7 条 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外,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举办相关活动二个月前,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 (含办理亚运、奥运优秀运动选手参赛) 者,应检附下列资料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 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主办单位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二) 教练及选手选拔计划与选拔纪录。(三) 代表队人员名册。二前款经中华奥会核备者之赛前培训,应于实施赛前培训前一个月,检附下列资料函送本会核备:(一) 赛前国内培训:1 中华奥会核备之参赛计划及公文。2 代表队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选拔会议纪录、教练及选手名册。 3 赛前训练计划 (含详细训练时间、地点、训练内容、预期绩效)。 (二) 赛前国外移地训练:1 中华奥会核备之参赛计划及公文。2 国外移地训练单位同意函及支援事项之证明文件。3 移地训练计划 (含详细移地训练时间、地点、行程安排、训练内容、预期绩效、经费预算) 。 三办理菁英选手训练者:检附训练计划 (含时间、地点、教练及选手名单、训练纲要、训练效益评估、相关待解决问题与拟解决方案等) 函送本会备查,本会得依所送计划协助办理后续相关措施。四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 (含排名赛) 者:检附竞赛规程函送本会核备后,始可发布,受理报名。五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应依本会“辅导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聘用外籍教练实施要点”规定,检附相关表件资料,函送本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审查通过后,转本会核备。六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者:(一) 于争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国际邀请赛前,应依本会“推动国际体育交流活动办法”规定,事先陈报主 (承) 办计划书,经本会核定后,始可向国际体育组织提出申请或发函邀请。(二) 于竞赛举办前两个月,应检附本会核定之主 (承) 办计划书暨筹办计划书(含经费预算及竞赛规程),陈报本会核办 (副本函送中华奥会汇整登录) 。七设置优秀运动选手训练中心者:检附训练计划 (含时间、地点、教练群、选手来源、训练纲要、训练效益评估等) 函送本会核备。八参加或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者,应依下列规定函送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 (以下简称中华体总) 核备:(一) 参加国际性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者:1 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计划书 (含目的、时间、地点、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 2 主办单位邀请函。3 选拔纪录。4 出国人员名册 (附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证影本) 。5 经费预算表。(二) 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者:应检附讲 (研) 习会实施计划 (含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及课程配当表、授课课目、时间、时数、讲座及经费预算表等资料) ,函送中华体总核备。九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会议者,应检附会议筹备计划 (含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议程、经费预算等) 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出席国际(含亚洲)性体育会议者,应检附下列资料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 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大会日程、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二) 会议代表名册。(三) 经费预算表。一一邀请外宾访台者:应检附邀访计划 (含对象、人数、日程、活动内容等) 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二办理全民运动及其他有利于竞技实力提升之配套计划者,应检送活动计划及相关资料函送本会核备。 第 8 条 除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及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外,余受补助之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活动报告函送各核备单位核办。 一、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者: (一) 搜集研习相关资料,提供各该全国性运动团体参考。 (二) 出国人员须向所属全国性体育团体之教练、裁判委员会专题报告。 并于返国后一个月内,提出六千字以上 (不含附件) 之返国报告书,送交所属全国性运动团体及有关机关团体参考;其内容应包括目的、讲习日志、讲习课程内容、授证过程、考核、心得、检讨及建议等。二人以上同时出国参加同一讲 (研) 习会时,得个别或联合撰写报告。 二、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 (一) 初次受聘来台工作之外籍运动教练,应检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等相 关工作许可证明。 (二) 聘期届满拟予续聘者,应于聘期届满前一个月,检附训练成效报告 及续聘计划书,函送本会核备后,办理续聘签约手续。 (三) 聘期内因故提前解聘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一周内,检附提前解聘 报告书,函送本会核备,并核转有关单位终止其在台居留签证。 第 9 条 经本会核定之举办国际 (含亚洲) 性及全国性运动竞赛、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办理赛前培训及聘请外籍运动教练者,应办理包括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之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 (以下同)三百万元。 第 10 条 依年度计划接受补助出国参加比赛者之运动服装,得由亚奥运运动团体统一规范制作,并应以兼顾美观大方,且足以辨识其为我国国家代表队为原则。 第 11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依本会核定年度计划项目及经费分配比率执行,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计划指定必办项目未执行,则本会补助该项经费须全数缴回。 二、年度计划经本会核定后,各项子计划补助经费间流用,不超过原核定补助总额百分之二十之额度。 三、年度计划应列明执行项目、总经费、本会补助经费及其占年度总经费之比例。于办理年终核销时,如全部支用经费低于核定之总经费,则需按比例缴回本会补助经费。 第 12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计划各项体育业务,应将补助经费依核定额度优先运用于指定必办项目,并应积极筹募社会资源纳入,统筹运用。 第 13 条 本会补助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计划之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出指定帐户;各项经费之提领及支用,应建立详实明细帐册,俾利查核。 补助经费限用于与计划内各项活动相关之支出,不得作为行政单位之人事费、设施设备 (除指定必办项目外) 、行政维持费 (如办公处所之租金、水费、电费、维护费用、办公庶务费及其他办公行政杂项支出等) 及礼品会宴等费用。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前项经费时,应依本会所订相关参考标准办理。 经本会列为指定必办之单项运动排名 (对抗) 赛或球类联赛,且于赛前检送相关实施计划 (或竞赛规程) 及参赛人员奖金支给标准等资料到会审查核可者,得支用本会补助款核发该项奖金。但奖金占本项经费比率过高者,本会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为限。 第 14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条各款所列计划项目及附表经费结算表,详实填报执行结果,并详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 (捐) 助金额,办理经费核销事宜。 第 15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年度经费办理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16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工作计划项目之支出,如全部为本会补助之经费者,应依第十四条规定时间,检附原始凭证 (经领受单位相关人员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审核) 及会计报告,函报本会核销。全额补助案件经报准免送审者,原始凭证应分类妥为保管,以备审计单位及本会查核。 第 17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工作计划项目之支出,如部分为本会补助之经费者,得先凭领据于第十四条规定之时间函报本会核结;原始凭证留存各该亚奥运运动团体保管,审计机关及本会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第 18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年度相关经费,其支出原始凭证,均应按预算二级科目粘贴于凭证粘存单,另加封面按序编号装钉成册,并于封面详记起讫年、月、日、张数及号数。 第 19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经费核销时,其国外差旅机票款报销作业,应检附机票票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 (或电发机票存根联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列报。 第 20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年度经费,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21 条 经本会核定补助器材设备 (资本门) 者,应依本会相关补助购置器材设施管理使用之规定,拟订补助器材设施管理使用规范报本会核备,并依规定办理核销。 第 22 条 本会为了解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体育业务情形,并协助其解决执行问题与困难,得依下列方式办理相关业务辅导考核事宜。 一、定期辅导考核:本会得于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实施定期业务辅导考核,亚奥运运动团体应配合辅导人员并提供相关报表帐册等资料。当年度参加亚运或奥运之参赛团体,得视需要另行安排辅导考核日期,不受前段规定之限制。 二、平时行政辅导:本会业务相关人员应随时与亚奥运运动团体连系解决问题与困难。本会业务相关人员进行访视服务时,如须检视相关文件,亚奥运运动团体应配合之。 本会为办理业务辅导,得邀请中华奥会、中华体总、相关业务领域之学者专家及本会业务人员组成辅导考核小组;其组织、任务及分工由本会另定之。 第 23 条 前条业务辅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会核定年度计划执行情形 (含计划项目执行率、预估目标达成率、第七条各项计划送核执行情形等) 。 二、指定必办项目执行情形 (含计划目标达成率、办理项目执行率等) 。 三、社会资源募集情形 (含人力资源整合、社会赞助金额数、公私部门经费分配率、社会赞助来源、投入指定必办项目经费比率等) 。 四、经费执行情形 (含第六条各项计划经费归类整理情形、经费使用情形、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 。 五、年度计划执行问题、困难与建议事项。 第 24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于核定年度补助经费总额度外,以获奖牌数依下列规定核发绩优奖励金,作为次一年度办理年度计划之用。 一、获得奥运及亚运 (圴含冬季运动) 优异成绩者: (一) 奥运金牌:新台币一千万元。 (二) 奥运银牌:新台币五百万元。 (三) 奥运铜牌: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 亚运金牌: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参加亚洲居世界强项运动种类之射击、射箭、羽球、柔道、举重、桌球与基础运动种类之田径、游泳、体操及足球运动竞赛,获得亚运优异成绩者: (一) 亚运银牌: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 亚运铜牌:新台币五十万元。 前项奖励金之分配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亚奥运运动团体:分配百分之七十 (含会务人员之奖励,以百分之十为限) ,限用于会务推动及年度工作计划事项之办理,不受第十三条第一项之限制。 二、培训队教练:分配百分之三十。 前项奖励金之分配方式及比率,应提经各该运动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本会核定后办理。 教练之奖励金,得于完成审核程序后,由本会迳拨入其指定帐户。 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奥、亚运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附经费执行、分配计划、成绩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本会于核定奖励金额度时,得视年度预算情形,调整奖励金之拨款方式,采以一次核拨或分年拨付办理。 第 25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未按本会核定年度计划执行、未依规定使用经费或未按规定办理核销,经本会通知改善者,应将改善情形函报本会核备。未依规定完成改善前,本会得暂缓拨付次一期补助经费。 第 26 条 本会核定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撤销、废止或缴回其当年度之全额或部分补助,并得于核定次一年度补助经费总额内,核减百分之十之补助款或对该补 (捐) 助案件停止补 (捐) 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按规定办理核销,跨越年度者;或经本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达三个月者。 二、未依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执行,达三项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四条第一项办理,经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者;或经费支用有虚报、浮报等情事。 四、无特殊理由,未依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经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达五项次以上者。 五、未依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经费,经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者。 六、本会核定年度补助经费与自筹经费分配比率,有一项以上子计划达正负百分之二十以上差异,经本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所属选手一年内有二名以上违规使用运动禁药,经查属实者。 八、未配合本会重要政策办理者。 九、违反国际体育组织规定或本会法规规定者。 第 27 条 经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及各项经费分配比率有执行困难或调整者,应叙明理由或计划,函送本会核备。经本会核备者,得不受前二条规定之限制。 第 28 条 本办法所需之书表格式,由本会另定之。 第 2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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