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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13日市政府三届一0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鸿忠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一、《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7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1992年3月12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4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 七、《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1994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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