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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


【颁发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12315的信息资源,发挥市场晴雨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整合市场秩序信息,对商品质量服务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条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的通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原则。 通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条下列情形进行内部通报: (一)各单位对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情况的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分析; (二)申诉举报情况影响重大或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令或对群众的多次申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应予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对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收集、跟踪,对影响重大的违法经营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通报。 第六条通报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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