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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及其配管安装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消防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燃气热水器 (以下简称热水器) 及其配管之安装,依本标准之规定。但引用与本标准同等以上效能之技术或工法,适用本标准确有困难者,于检具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本标准用语定义如下: 一、热水器:指以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为燃料之热水器,依设置方式分类如下: (一) 屋内式热水器,依供 (排) 气方式分类如下: 1.开放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取自屋内,废气直接排放于屋内,并以自然换气或机械换气方式,将废气经换气口或换气风机排至屋外者。图例如下: 开放式热水器 (自然换气方式)开放式热水器 (机械换气方式) 2.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取自屋内,并以自然排气方式将废气经废气排放管 (以下简称排气管) 排放至屋外者。图例如下: 3.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取自屋内,并将废气以排气风机等机械方式,经排气管强制排放至屋外者。 图例如下: 4.密闭强制供排气式热水器:指热水器燃烧使用之空气,以供气风机等机械方式连接供气管自屋外取得,废气经排气管以排气风机等机械方式强制排放至屋外,与屋内之空气隔绝者。图例如下: (二) 屋外式热水器:指热水器之供气及排气直接于屋外进行者,图例如下: 二、配管:指与热水器连接之管路及其配件,其范围如下: (一) 冷水管、热水管及其配件。 (二) 燃气配管、压力调整器 (使用液化石油气者) 及其配件。 (三) 供 (排) 气管及其顶罩、配件。 三、逆风挡:指装设于热水器上方,防止废气逆流之装置。 第 4 条 热水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其安装除依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装于有易燃气体发生或滞留之处所。 二、安装于防火构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墙壁。 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 四、依使用燃气种类、热水器之设置方式及供 (排) 气方式安装,并记载于施工纪录。 第 5 条 开放式热水器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间距离规定如下表:

┌─────────┬──┬──┬──┬──┐ │可燃物方位│上方│侧方│后方│前方│ ├─────────┼──┼──┼──┼──┤ │距离 (单位:公厘) │ 400│ 45 │ 45 │ 45 │ └─────────┴──┴──┴──┴──┘
二、采自然换气方式者:(一) 供气口及换气口之面积均为每千瓦燃气消耗量在三十五平方公分以上。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且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设供气口。(二) 供气口及换气口应设于建筑物外墙或与屋外能保持气流畅通之墙壁上,并不得使火焰有被吹熄等对热水器不良之影响。三、采机械换气方式者:供气口或换气口面积未达前款第一目规定者,应使用机械换气,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换气风机之换气量规定如下:
┌───────────┬────────────┐ │燃气消耗量│换气风机换气量│ │ (单位:千瓦) │ (单位:立方公尺/小时) │ ├───────────┼────────────┤ │ 12.1 以下│450 以上│ ├───────────┼────────────┤ │ 16.1 以下│600 以上│ ├───────────┼────────────┤ │ 24.2 以下│900 以上│ └───────────┴────────────┘
(二) 换气风机应具不燃性、耐热性及耐蚀性,其位置高于热水器,并贴近天花板且直通屋外。(三) 换气风机与热水器连动。(四) 供气口应符合前款第二目规定,其开口面积为每千瓦燃气消耗量在八点六平方公分以上。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且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设供气口。前项第二款第一目但书及第三款第四目但书之有效开口面积依建筑物门窗及百叶窗种类计算,分别表列如下:
┌─────┬───────────────────────┐ │门窗种类│周围接缝每公尺之有效开口面积 (单位:平方公分) │ ├─────┼───────────────────────┤ │铝制门、窗│ 2│ ├─────┼───────────────────────┤ │钢制门│10│ ├─────┼───────────────────────┤ │木制窗│ 5│ ├─────┼───────────────────────┤ │木制门│20│ ├─────┴───────────────────────┤ │备注:│ │一、铝制门窗不包括嵌死型或隔音型。│ │二、不包括门周边贴有气密压条者。│ └─────────────────────────────┘ ┌───────────┬─────────────────┐ │百叶窗种类及开口率│有效开口面积 (单位:平方公分) │ ├───────────┼─────────────────┤ │铁片、塑胶片:50%│依百叶窗面积及开口率计算:│ ├───────────┤Ae=An × a │ │木质百叶:40%││ ├───────────┤│ │打孔板:30%││ ├───────────┴─────────────────┤ │备注:│ │一、百叶窗开口之最小空隙应在八公厘以上。│ │二、算式中 Ae :有效开口面积;│ │ An :百叶窗面积;│ │a :开口率。│ └─────────────────────────────┘
第 6 条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可燃物方位│││││ ├──────────┐│││││ │距离 (单位:公厘) ││上方│侧方│后方│前方│ ├────────┐││││││ │燃气消耗量│││││││ │ (单位:千瓦)\\ │││││ ├────────────┼───┼───┼───┼───┤ │ 11.6 以下│-│45│45│45│ ├────────────┼───┼───┼───┼───┤ │超过 11.6, 70 以下│-│ 150│ 150│ 150│ │││【45】│【45】││ ├────────────┴───┴───┴───┴───┤ │备注:标有【】者表示装设防热板时之距离。│ └────────────────────────────┘
二、设置排气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材质为不锈钢 (型号:SUS 304)或具同等以上不燃性、耐热性及耐蚀性者。 (二) 能承受本身重量、风压及振动。 (三) 各部分连接处及与热水器连接处牢固装接,废气不得有漏出之情形,且须设置支撑措施,其间隔在二公尺以下。 (四) 于同一屋内空间装设逆风挡,由逆风挡开口下端至排气管顶罩开口中心点之实际高度 (h)应在下列计算式所得之值 (h1) 以上。图例如下: 其中 h1 之计算式 0.5+0.4n+0.1l h1=───────── (Av/5.16H)2 算式中 h1:排气管最小高度 (单位:公尺) 。 n :弯管数量。 l :由逆风挡开口下端至排气管顶罩开口中心点之长度 (单位:公尺) 。其长度超过八公尺者,以八公尺计算。 Av:排气管之截面积 (单位:平方公分) 。 H :热水器燃气消耗量 (单位:千瓦) 。 (五) 水平配置长度在五公尺以下,且不得向下倾斜,其弯头数量在四个以下。 (六) 高度在十公尺以下,且其顶罩高度高于屋顶六十公分以上。排放废气温度在摄氏二百六十度以上,且排气管顶罩水平距离一公尺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管顶罩高度应高于该建筑物六十公分以上。 (七) 高度超过十公尺或有废气温度降低致阻碍排放者,应采取保温措施。 (八) 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构造,且不得阻碍废气之排放。管内有积留水分之虞处,应设置适当之排水孔。图例如下: (九) 管内不得设置防火闸门。 (十) 不得与其他热水器之排气管共用。 (十一) 其位置易于检查维修,设于天花板内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对全部隐蔽部分施以检查、维修及更换。 (十二) 口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气口外径以有效排放废气,其规定如下:
┌──────────┬─────────┐ │标示之燃气消耗量│热水器排气口外径│ │ (单位:千瓦) │ (单位:公厘) │ ├──────────┼─────────┤ │ 12.8 以下│90│ ├──────────┼─────────┤ │ 15.7 以下│ 100│ ├──────────┼─────────┤ │ 18.6 以下│ 110│ ├──────────┼─────────┤ │ 22 以下│ 120│ ├──────────┼─────────┤ │ 26.7 以下│ 130│ ├──────────┼─────────┤ │ 30.2 以下│ 140│ ├──────────┼─────────┤ │ 42 以下│ 160│ ├──────────┼─────────┤ │ 54.6 以下│ 180│ ├──────────┼─────────┤ │ 70 以下│ 200│ └──────────┴─────────┘ (十三) 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排气温度│││ ├─────────┐│││ │排气管与可燃物距离││260 ℃以上│260 ℃以下│ ├───────┐││││ │排气管设置位置 \\ │││ ├─┬─────────┼───────┼──────┤ │室│排气管无隔热材施工│150 公厘以上。│排气管口径一│ │内│││半以上。│ │开├─────────┼───────┼──────┤ │放│排气管有隔热材施工│隔热材厚度在 1│隔热材厚度在│ │空││00公厘以上者│20公厘以上│ │间││,无距离限制。│者,无距离限│ │处│││制。但不得与│ ││││可燃物接触。│ ├─┴─────────┼───────┼──────┤ │贯穿墙壁或楼板处│无封堵措施或填│无封堵措施或│ ││塞隔热材者,在│填塞隔热材者│ ││150 公厘以上。│,在排气管口│ │││径一半以上。│ │├───────┼──────┤ ││以铁制圆洞板封│以铁制圆洞板│ ││堵或设置铁板制│封堵或设置铁│ ││百叶窗者,在 1│板制百叶窗者│ ││50公厘以上。│,在排气管口│ │││径一半以上。│ │├───────┼──────┤ ││以水泥制圆洞板│以厚度 20 公│ ││封堵者,在 100│厘以上隔热材│ ││公厘以上。│包覆者,无距│ │││离限制。但不│ │││得与可燃物接│ │││触。│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隐蔽空间│以厚度 100公│以厚度 20 公│ │处│厘以上隔热材包│厘以上隔热材│ ││覆者,无距离限│包覆者,无距│ ││制。│离限制。但不│ │││得与可燃物接│ │││触。│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隐蔽贯穿│以水泥制圆洞板│以水泥制圆洞│ │墙壁或楼板处│封堵或设置铁板│板封堵或设置│ ││制百叶窗者,在│铁板制百叶窗│ ││100 公厘以上。│者,无距离限│ │││制。但不得与│ │││可燃物接触。│ └───────────┴───────┴──────┘
三、于屋外设置排气管顶罩,其材质为不锈钢 (型号:SUS 304)或具同等以上不燃性、耐热性及耐蚀性,并有使废气畅通、防止堵塞之构造。 四、供气口应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其面积不得小于排气管截面积。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设供气口。 五、前款但书之有效开口面积依前条第二项规定计算。 六、燃气消耗量超过四十二千瓦或热水器安装处所楼地板面积每平方公尺之燃气消耗量超过八点一千瓦者,应另设换气口,其面积不得小于排气管截面积。 前项第三款之排气管顶罩,不得设于受风压影响之位置。 第 7 条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热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二、排气管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九目至第十一目、第十三目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其形状能确保废气之排放,不得使废气由热水器及排气管之任何开口部倒灌溢出。 (二) 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构造,且不得阻碍废气之排放。 (三) 贯穿建筑物外墙处采取防止废气回流至屋内措施。 三、排气管顶罩除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开口部分周围不得有阻碍排气之障碍物,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可燃物方位│││││ ├─────────┐│││││ │距离 (单位:公厘) ││上方│侧方│下方│前方│ ├───────┐││││││ │吹出方向 \\ │││││ ├───────────┼───┼───┼───┼───┤ │向下单方向│ 300│ 150│ 600│ 150│ ││││[300] ││ ├───────────┼───┼───┼───┼───┤ │垂直面全方向│ 600│ 150│ 150│ 150│ ││[300] ││││ ├───────────┼───┼───┼───┼───┤ │水平方向│ 300│ 150│ 150│ 600│ │││││[300] │ ├───────────┼───┼───┼───┼───┤ │斜向全面│ 600│ 150│ 150│ 300│ ││[300] ││││ ├───────────┼───┼───┼───┼───┤ │向下斜方向│ 300│ 150│ 300│ 300│ ├───────────┴───┴───┴───┴───┤ │备注:标有【】者系建筑物装有防热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装修│ │者之距离。│ └───────────────────────────┘
表中所列吹出方向,图例如下: 向下单方向垂直面全方向 水平方向斜向全面 向下斜方向 (二) 其开口部分与建筑物开口部分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建筑物开口方位│││││ ├─────────┐│││││ │距离 (单位:公厘) ││上方│侧方│下方│前方│ ├───────┐││││││ │吹出方向 \\ │││││ ├───────────┼───┼───┼───┼───┤ │向下单方向│300 │150 │600 │150 │ ││││ [300]││ ├───────────┼───┼───┼───┼───┤ │垂直面全方向│600 │150 │150 │150 │ ├───────────┼───┼───┼───┼───┤ │水平方向│300 │150 │150 │600 │ ├───────────┼───┼───┼───┼───┤ │斜向全面│600 │150 │150 │300 │ ├───────────┼───┼───┼───┼───┤ │向下斜方向│300 │150 │300 │300 │ ├───────────┴───┴───┴───┴───┤ │备注:标有【】者系建筑物装有防热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装修│ │者之距离。│ └───────────────────────────┘
四、供气口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其面积不得小于排气管截面积。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且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时,得免设供气口。 五、前款但书之有效开口面积依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计算。 六、排气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能承受排气管排气阻抗及屋外风压,其风量应在每千瓦燃气消耗量每小时一点九立方公尺以上。 (二) 与热水器连动。 (三) 具不燃性、耐热性及耐蚀性。 第 8 条 密闭强制供排气式热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可燃物方位│上方│侧方│前方│后方│ ├─────────┼────┼────┼────┼────┤ │距离 (单位:公厘) │45以上│45以上│45以上│45以上│ └─────────┴────┴────┴────┴────┘
二、不得使用非该热水器附属之零配件。三、供 (排) 气管及其顶罩之材质应为不锈钢板 (型号:SUS 304)或具同等以上不燃性、耐热性、耐蚀性者。四、供 (排) 气管与周围可燃物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供 (排) 气管│排气管│供排气管 (排气管在│ ├────────┐││内供气管在外之同心│ │供 (排) 气管│││管) │ │与可燃物距离││││ ├──────┐││││ │设置位置 \\ │││ ├─┬────────┼───────┼─────────┤ │室│无隔热材施工│无隔热材施工排│无距离限制。但不得│ │内││气管口径一半以│与可燃物接触。│ │开││上。││ │放├────────┼───────┼─────────┤ │空│有隔热材施工│处有隔热材施工││ │间││隔热材厚度在 2││ │││0 公厘以上者,││ │││无距离限制。但││ │││不得与可燃物接││ │││触。││ ├─┴────────┼───────┼─────────┤ │贯穿墙壁或楼板处│无封堵措施或填│无距离限制。但不得│ ││塞隔热材者,在│与可燃物接触。│ ││排气管口径一半││ ││以上。││ │├───────┤│ ││以铁制圆洞板封││ ││堵或设置铁板制││ ││百叶窗者,在排││ ││气管口径一半以││ ││上。││ │├───────┤│ ││以厚度 20 公厘││ ││以上隔热材包覆││ ││者,无距离限制││ ││。但不得与可燃││ ││物接触。││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隐蔽空│以厚度 20 公厘│20公厘以上│ │间处及贯穿墙壁或楼板│以上隔热材包覆││ │处│者,无距离限制││ ││。但不得与可燃││ ││物接触。││ └──────────┴───────┴─────────┘
五、排气管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九目至第十一目与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规定。六、供气管符合下列规定:(一) 能承受本身重量、风压及振动。(二) 各部分与热水器连接部分应牢固装接,不得有使屋内空气渗入之情形,并有支撑措施,其间隔在二公尺以下。(三) 管内不得有防火闸门。(四) 不得与其他热水器之供气管共用。(五) 其位置易于检查维修,设于天花板内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对全部隐蔽部分施以检查、维修及更换。(六) 有效开口面积不得小于排气管面积。七、供 (排) 气管顶罩符合下列规定:(一) 设于屋外,其开口部分有防止堵塞之构造。(二) 周围不得有阻碍供 (排) 气之障碍物体。(三) 排气管顶罩开口部分与建筑物开口部分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建筑物开口方位│││││ ├─────────┐│││││ │距离 (单位:公厘) ││上方│侧方│下方│前方│ ├────────┐││││││ │吹出方向 \\ │││││ ├───────────┼───┼───┼───┼───┤ │垂直面全方向│600 │150 │150 │150 │ ││以上│以上│以上│以上│ └───────────┴───┴───┴───┴───┘
(四) 排气管顶罩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可燃物方位│││││ ├─────────┐│││││ │距离 (单位:公厘) ││上方│侧方│下方│前方│ ├───────┐││││││ │吹出方向 \\ │││││ ├───────────┼───┼───┼───┼───┤ │垂直面全方向│ 600│150 │150 │150 │ ││[300] │以上│以上│以上│ ││以上││││ ├───────────┴───┴───┴───┴───┤ │备注:标有【】者系建筑物装有防热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装修│ │者之距离。│ └───────────────────────────┘
第 9 条 屋外式热水器不得安装于屋内或有任何影响空气流通设施之处所。 前项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可燃物方位│上方│侧方│前方│后方│ ├─────────┼────┼────┼────┼────┤ │距离 (单位:公厘) │600 │150 │150 │150 以上│ └─────────┴────┴────┴────┴────┘
第 10 条 连接热水器及自来水管预留接头之冷水管及热水管,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不锈钢或具同等以上耐热性及耐腐蚀性之材质。 二、接头确实连接,不得有泄漏情形。 三、长度在一公尺以下,弯曲角度在九十度以下。 四、冷水管装设逆止阀。 第 11 条 连接热水器之燃气配管,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金属管或符合国家标准之橡胶管;其为橡胶管者,长度在一点八公尺以下,并不得隐藏在建筑物构造体内或贯穿楼地板或墙壁。 二、热水器与燃气配管连接处之上游装设关闭阀,并与热水器保持一点八公尺以下之距离。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压力调整器者,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 12 条 热水器及其配管于安装完工后,承装业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制作施工标签,并以不易磨灭、剥离方式张贴于热水器及其配管之适当、明显位置,其记载项目如下: (一) 承装业公司名称、电话及住址。 (二) 技术士姓名。 (三) 技术士证照号码。 (四) 施工内容。 (五) 施工日期。 (六) 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事项。 二、制作施工纪录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户,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实施竣工检查 (检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 于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热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术士安装者,前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记载项目,为安装人员姓名及其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第 1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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